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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4月1日起交通违法记分规则将有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22-03-21

各位驾驶员以及即将成为车主的朋友们注意啦!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计划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提升大家的行车安全文明意识,该办法对违章/违法记分、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具体有哪些变化,赶紧来看看详细情况吧~   交通违章/违法记分调整   1、超速20%以内不记分 1、新规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最低规定时速记3分。 2、同时超速规定放宽,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记分,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 3、针对9座及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以及大型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由原来的12分转变成记9分。   超速扣分 超速 2020年规定 2022年新规   不区分 高速或城市快速路 普通道路 50%以上 12分 12分 6分 20%-50% 6分 6分 3分 20%以下 3分 不扣分   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提醒:虽然新规中超速20%以内不计分,但各位小伙伴在高速上仍要注意安全行驶,若非特殊情况,不要超速哦。   2、降低记分处罚 在日常用车和城市驾驶时,也有不少情况容易导致违章,比如不避让校车、违反禁止标线、未正确悬挂号牌、副驾驶或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等情形,这些的记分力度也都有了减轻。   新交规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准驾车型不符 12 9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6 3 违反禁止标线 3 1 肇事逃逸(情节较轻) 12 6 遮挡污损号牌 12 9 未正确悬挂号牌 12 3 不按规定检车 3 1 不系安全带 2 1   记分管理制度变化   1、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2、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3、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哪些情况会被扣分还不赶紧了解!   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行车与守则相伴,安全才能与幸福同在呀。各位司机小伙伴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哈~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工商联(总商会)一团第一次会议在我所召开

发布时间:

2022-03-19

阳春三月,大地回暖,万象更新!在这样一个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湘潭市工商联(总商会)一团第一次会议在我所召开。与会领导和企业家们碰撞思想,交流体会,畅叙情谊,“破冰之旅·共话未来”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肖定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副会长)章顺新,市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会员事务部部长许凯,市工商联商会部部长黄志国和一团全体成员企业家参加会议。市工商联副主席、一团政委、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主持会议。 文永康主任代表湘晋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和员工对各位领导和企业家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简要介绍了湘晋所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引导大家参观了湘晋所的办公环境和文化建设阵地。 章顺新副主席组织学习了全国“两会”精神。他强调,学习贯彻好全国“两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民营企业家要坚定理想信念,落实好“两会”精神,聚焦创新实干,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企业发展与湘潭发展结合起来,为湘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黄志国部长组织学习了《湘潭市工商联(总商会)团队工作细则》。他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团队履职制度化、工作科学化、活动规范化水平。 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与会企业家们开启了介绍自己和企业发展情况的破冰之旅。大家敞开胸怀,坦诚交流,畅所欲言,从创业路上的感触和心得,谈到企业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规划,增进了相互了解和情谊,引发了共鸣。 凌海科荣誉团长在讲话中表示,希望一团全体成员企业家多联系,多交流,共同成长,同时要做好自我教育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努力把一团打造为优秀团队。 肖定安书记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市工商联(总商会)各团要引导团队成员规范有序地履行职责,努力增强团结联系的紧密性、服务发展的实效性、引导教育的针对性,团队中各民营企业家要肝胆相照讲团结,旗帜鲜明讲政治,攻坚克难谋发展,为推动我市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确保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争取更大作为、发挥更大作用!  

湘晋村居微普法41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下)

发布时间:

2022-03-19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第四次修正,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一)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 明确: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三)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一)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二)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2.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 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修改条文: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欢迎各村及村民就具体法律问题,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湘晋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湘晋律师将及时予以解答,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意见的会商后予以解答。  

湘晋微普法 |《民法典》:“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2-03-18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举个“栗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文字素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京法网事、西城法院等

湘晋简讯 | 文永康主任应邀参加湘潭市政法系统“与企同行”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2-03-16

3月15日下午,湘潭市闯新路、破险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法系统“与企同行”座谈会在市工商联举行,广泛听取企业家对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向敏,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青,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钟立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卫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世辉,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贺星庚,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章顺新,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黄丽等出席。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肖定安主持会议。市直政法各单位相关负责人,民营企业家、商会负责人代表参加会议。市工商联副主席、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应邀参加会议并发言。  座谈会上,7位民营企业家、商会负责人先后发言,反映了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些执法司法问题,并围绕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涉企案件快速侦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永康主任作为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汇报了律师服务团成立五年多来,在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具体指导下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和2022年工作要点,就发挥政法机关力量,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了建议:一是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诉求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家的心声、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创新保护机制,加大保护力度,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三是加强企业合规建设,着重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涉法涉讼问题。  与会政法单位负责人均表示,将积极回应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立足各自职能,帮助民营企业纾解涉法困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向敏书记强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现实需要,全市政法机关要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以法治手段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充分释放、合理合法诉求充分实现,为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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