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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党建|学习榜样力量 坚定初心使命——湘晋党员律师观看《榜样6》有感

发布时间:

2021-12-09

2021年12月8日晚间8点,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录制的《榜样6》(建党100周年特别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首播,所党支部提前在“湘晋先锋队”微信群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及积极分子在家认真学习收看,并开展研讨交流。 《榜样6》专题片重点宣传了“七一勋章”获得者和全国“两优一先”表彰对象的典型事迹,通过典型事迹再现、现场访谈、重温入党誓词等形式,生动展现中国共产党人坚定信念、践行宗旨、拼搏奉献、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彰显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秉承军人热爱祖国、扎根边防的初心,坚决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卫国戍边英雄团长”祁发宝,为了牧民脱贫,草原变绿,在锡林郭勒盟萨如拉图雅嘎查工作40余年的“七一勋章”获得者廷·巴特尔,秉持“我为祖国守边防”的坚定信念,被誉为边境线上的“活界碑”的“七一勋章”获得者魏德友,坚守贫困地区教育一线40余年,帮助约2000名贫困山区女孩考上大学的“燃灯”校长、大山妈妈, “七一勋章”获得者张桂梅……一位位榜样的生动事迹感人肺腑,榜样的精神力量催人奋进。 湘晋党员律师们通过本次党课学习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洗礼,大家纷纷表示,当下正值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时期,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模范实践者、积极传播者,时刻铭记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做“政治坚定、法律精通、恪守诚信、维护正义、服务人民”的人民律师,向榜样学习、向榜样看齐,汲取榜样的力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岗位,实干担当,敬业奉献,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湘晋普法|湘晋律师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

2021-12-04

今天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全省第四个“宪法宣传周”。此次活动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湘晋所以“国优所”的担当,积极履行律师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宪法普法宣讲活动。 根据律所的活动安排,12月4日上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陈优,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文永军,合伙人、青委会副主任张子顺,合伙人彭伟,杨艳红律师来到万达广场,参加由湘潭高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开展的宪法宣讲和法律咨询活动。 活动现场,湘晋律师深入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湘潭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并现场为市民解答法律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 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通过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大家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及运用宪法,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倡导法治理念,使法律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有效地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对弘扬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我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高度重视,所内律师多次应邀赴各单位作普法宣讲,已连续8年风雨无阻地参加宪法宣传日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些好评与认可。 在今后的工作中,湘晋律师将继续秉持法律人职业初心,在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机制、渠道、方法,让宪法法律走入生活、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基础,为弘扬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民主法治建设贡献“湘晋”力量。  

湘晋普法|“12·4”国家宪法日普法宣传,湘晋律师在行动!

发布时间:

2021-12-0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党和人民集中意志的体现,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保证。 2021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全省第四个“宪法宣传周”。此次活动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湘晋所以“国优所”的担当,积极履行律师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宪法普法宣讲活动。 根据律所的活动安排,12月3日上午,吕文圣、刘志磊、滕辉、谭锋律师和实习律师刘小菁来到建设路口步步高广场,参加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宪法宣讲和法律咨询活动。 活动现场,湘晋律师分别在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妇联展台,深入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湘潭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并现场为市民解答法律问题。 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户外寒风凛冽,湘晋律师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热情不减。为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湘晋律师走上街头,用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活动的实际行动引领广大人民群众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及运用宪法,推动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提升,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倡导法治理念,使法律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培育全社会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营造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  

湘晋村居微普法36期|《民法典》涉及的村委会、居委会的职权与义务

发布时间:

2021-12-01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乎民事活动的都有法可依。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检索,将《民法典》中对村委会、居委会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予以了解读,并将通过《湘晋村(居)微普法》分期推送给相关服务对象。以期对村、社区在实务中有所帮助,亦是为乡村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以下条款均为《民法典》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有权对已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精神、身体恢复状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权。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其他愿意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村委会、居委会同意,未经有同意权的单位批准,不得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其他愿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村委会、居委会同意,未经有同意权的单位批准,不得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有一项权利和一项义务,即∶指定监护权和临时监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担任没有监护资格人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等。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在监护人有危害被监护人权益、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权利。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取得。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了二层意思,其一是村委会、居委会是当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二是在村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时,村委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的是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应当怎么做。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应当如何行使、谁是行使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实质就是村务公开及其集体成员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了二层意思,其一是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二是村委会或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有请求撤销权。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村企业的建设用地抵押规则及其限制。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在无人通知继承人的情况下,村委会、居委会有通知的义务。  

湘晋喜讯|热烈祝贺文永康主任获聘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发布时间:

2021-11-29

近日,湘潭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收到北海国际仲裁院寄来的《聘任书》,文永康主任获聘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是专门为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构。主要受理银行信贷、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民间借贷、证券保险、经济贸易、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案件。 北海国际仲裁院聘任来自于全国以及世界各地的两千多名各领域专家作为仲裁员,组建了一支涉及经济贸易、法律、金融、国际、海商、房地产等诸多行业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 北海国际仲裁院先后成立了道路交通、房地产、海事、金融、矿业、知识产权等专业仲裁分支机构,并在新加坡设立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在越南河内设立北海仲裁联络处等。 北海国际仲裁院对本届拟聘的国内外仲裁员,通过单位推荐和申请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拟聘仲裁员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参加考核合格后,颁发仲裁员聘书。 文永康主任连续多届被聘任为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十余载的仲裁员生涯,积累了深厚的仲裁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担任首席仲裁员裁决的案件,坚持案件办理效率和审理质量,秉承公平正义,没有一件案件被人民法院撤销。 文永康主任表示:作为北海国际仲裁院聘任的仲裁员,一定按照《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始终保持公正、廉洁、勤勉、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办理效率和审理质量,以自己的努力维护仲裁员的荣誉,维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信赖,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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