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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所党支部实施“四大工程”创建“标杆支部”系列报道 |“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湘晋律师为农民工宣讲《民法典》
发布时间:
2020-10-21
实施“四大工程”创建“标杆引领”活动开展以来,湘晋所党支部在按上级党委要求,有序推进各项规定动作的同时扬其所长,注重深耕我所热心服务公益事业的亮点。在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农民工作中,为农村在城市打工的群体送温暖也纳入湘晋所的服务链。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湘晋所党支部主动与湘潭市总工会联系、协商,并由岳塘区总工会牵头。10月20日上午,在岳塘经开区中铁建工地开展了“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活动法律大讲堂。湘晋所名誉主任、党支部副书记王湘屏律师带领湘晋所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第三分队的党员律师刘光惠、律师谭锋为活动现场80余名农民工朋友进行了农民工权益保护与民法典知识法律讲座并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受到农民工朋友的热烈欢迎。在讲座中,王湘屏律师就农民工朋友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劳资纠纷、贷款纠纷、邻里纠纷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宣讲了《民法典》的相关知识,现场气氛十分热烈。活动现场通过法律咨询,湘晋律师为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朋友解疑答惑,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化解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湘晋所作为行业标杆律所,以“国优”所的担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承担公益法律服务,把乐于奉献、回报社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湘晋律师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踊跃参加“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用实际行动为协助党委政府维护一方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高质量发展一份“湘晋”力量!引导党员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亦是湘晋所党支部实施“四大工程”创建“标杆引领”工作任务清单内容之一。湘晋党员律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执业为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走在前列,充分彰显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湘晋律师《民法典》解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2020-10-20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湘晋所党支部实施“四大工程”创建“标杆支部”系列报道 | 跟着习总书记重温“半条棉被”的故事——湘晋所党支部开展观看电影《半条棉被》主题党日活动
2020-10-19
为追寻红色记忆,传承好“半条棉被”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律师的理想信念教育,10月18日晚上,湘晋所党员律师们在文永康书记、王湘屏副书记带领下,集体观看了湖南省“光影铸魂”电影党课推荐影片《半条棉被》,重温艰苦长征岁月里的红色记忆,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锤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性修养,更加坚定党员理想信念。2016年10月21日,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到“半条被子”的故事:“在湖
湘晋律师《民法典》宣讲| 《民法典》宣讲走进青年企业家群体
2020-10-12
10月11日下午,湘潭市工商联、湘潭市依法治市办“送法进民企”《民法典》专题宣讲活动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商会专场举行。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戴静律师,应邀以“《民法典》下,企业家如何防范合同风险”为题,为湘潭市青年企业家们解析《民法典》,受到广泛好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做好《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实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依法
简讯·村居法律顾问系列 | 湘晋所召开2020年第三次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
2020-10-10
10月9日上午,国庆中秋佳节小长假后上班第一天,湘晋所村居法律顾问领导小组召开2020年第三次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交流工作体会,总结工作经验,深入推进2020年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全体担任了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参加会议。会议对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对各律师团队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会议强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为真正需要帮助的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各村居律师团队要进一
湘晋律师村居微普法| 不同年龄的法律意义
2020-10-03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