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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律师法援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2-04-08

今年3月以来,湘潭市律师行业党委和湘潭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主题活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根据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案释法活动的主题及目标要求,湘晋所组织收集本所律师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忠诚履行诉讼辩护代理和法律顾问职责的鲜活案(事)例,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本公众号“湘晋优秀案例”专题将予以连载,希望广大读者持续关注。   谌某某与湘潭某某幼儿园劳动争议案 【承办律师】滕辉律师     【案情简介】 谌某某系湘潭县某某幼儿园员工,谌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进入湘潭县某某幼儿园处从事园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20日谌某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在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日),湘潭市中心医院出示的《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诊断谌某某为:1、脑梗死MRS1级;2、口周单纯疱疹;3、血小板增多;4、主动脉反流(少量)、左室舒张功能减低(1级);5、颈动脉斑块(单发),该医院建议谌某某全休3个月。谌某某住院后,湘潭县某某幼儿园未支付谌某某病假期间工资,双方发生争议,谌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未支持谌某某要求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的请求,后谌某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支持其支付病假期工资的请求,后谌某某向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法律援助,经指定,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滕辉代理该案二审。                                                                                                       【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按照1430元/月的80%作为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虽然该法是1953年1月26日由当时的国家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但经查询,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效力级别为行政法规,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的却是《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显然该办法的效力级别是地方规章,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工资支付的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乙”款执行,并且《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原文是“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该条文的用词来看,是强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不是说病伤假工资或者救济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得低于80%”与“按照80%执行”是两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该按照上诉人本人工资的60%支付疾病及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为4813.25元,可以享受的病假是3个月,住院时间是14天,计0.5个月,上诉人住院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就为10107.83元。计算方法为:4813.25元/月×0.6×3.5月=10107.83元)。                                                                                                     【判决结果】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湘潭某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谌某某支付病假工资8663.85元。                                                                                                                                                           【裁判文书】 (2020)湘03民终1637号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上诉人谌某某治病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和医疗期的认定问题。上诉人谌某某主张应按月平均工资4813.25元60%的标准认定3.5个月工资即10107.83元(4813.25元×60%×3.5)。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本案中,上诉人谌某某自2018年10月7日进入被上诉人湘潭县某某幼儿园工作,其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为五年以下,依据以上规定,其可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时间为3个月。上诉人谌某某主张应计算3.5个月医疗期工资,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医疗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谌某某的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应按其月平均工资60%即每月2887.95元(4813.25元×60%)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30元的80%作为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谌某某提出的关于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谌某某治病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和医疗期的认定问题,代理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指派后,对类案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检索,从初步检索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颁布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相关案例亦存在裁判依据及结果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后代理再次对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进行二次检索,发现早于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开发表,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目前为仍现行有效,且其中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规定明确具体,可以适用于本案,代理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作为本案代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人民法院经检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虽生效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但目前仍现行有效,因此采取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谌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从整体看,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谌某某治病及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和医疗期的认定问题,但近年来颁布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对该问题有规定,但该《办法》的二十二条旨在保护劳动的最低权益,且该《办法》为地方性规章,如果适用于本案将侵害劳动者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之所以支持了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检索到了建国初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此,代理人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加大法律、案例的检索范围,并争议主审法院的认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律师法援 为弱女子点燃生命之光

发布时间:

2022-04-07

今年3月以来,湘潭市律师行业党委和湘潭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主题活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根据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案释法活动的主题及目标要求,湘晋所组织收集本所律师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忠诚履行诉讼辩护代理和法律顾问职责的鲜活案(事)例,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本公众号“湘晋优秀案例”专题将予以连载,希望广大读者持续关注。  人身损害超二十年  赔偿权利人注销  法援帮助维权 【承办律师】王湘屏、彭伟律师   【案情简介】 钟某某系原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学生,2000年10月26日上午体育课练习投标枪时,被同学射击的标枪击中头部,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身体一侧瘫痪,原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系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湘潭某矿)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002年4月18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湘潭某矿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二十年后,钟某某依然健在,湘潭某矿早已于2005年破产注销,原湘潭某矿子弟中学变更为湘某中学,钟某某欲要求湘某中学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湘某中学以主体不适格、一事不再理等理由拒绝赔偿。钟某某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钟某某的母亲代其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湘某中学继续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代理意见】 王湘屏、彭伟律师代理意见: 1.湘潭某矿破产前,湘某中学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湘某中学属于本案适格主体。 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被告答辩意见: 1.湘潭某矿破产注销后,湘某中学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2.本案应适用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钟某某无权主张超二十年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某某残疾赔偿金318736元;    二审法院裁判:维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某某残疾赔偿金286862.4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这属于学校组织不严,措施不力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其事故责任在学校。原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因系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故该院作出(2002)雨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已届期,且原告确需继续护理、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现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合法清算破产,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的资产和人员成建制已移交湘潭市政府管理,由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所承继,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局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湘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身体状况及其家庭条件,法院确定被告应继续给付原告相关费用十年,残疾赔偿金为39842元×10年×80%=318736元(湖南省2019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842元),辅助器具费需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医疗器械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2002)雨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年限为53年,故法院不予支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一、一审法院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钟某某所提起的要求给付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已超过已生效文书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等的给付年限,为新的诉讼。故一审法院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二、湘某中学为适格诉讼主体。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合法清算破产,湘潭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子弟中学的资产和人员成建制已移交湘潭市政府管理,其权利义务由湘某中学所承继,故湘某中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湘某中学为适格诉讼主体。因一审判决湘某中学应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十年,时间略长,本院酌情调整为九年,即残疾赔偿金为39842元×9年×80%=286862.4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超过二十年时,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权主权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原32条)的规定,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法律援助案件中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尤其是遭受人身损害造成重度伤残的受害者鲜有继续存活20年的。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最大限度内赋予了受害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权利在受到侵害后应当获得的救济。在此类纠纷中,事故发生后,侵权方鲜有存续20年以上的,尤其是法人类侵权方,因此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就需要承办律师尽其所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判决,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承办律师简介】 请点击图片链接,了解承办律师简介。      

湘晋公益|村居法律顾问王湘屏团队深入偏远农村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

2022-01-14

数九寒冬,湘晋律所金石镇法律服务团队的老律师王湘屏驱车几十公里,又来到了服务对象的金石镇的关东村,此行不但是法务进村,还有一重要事情是给他牵肠挂肚的人送温暖。 还是前年,关东村的邹金成,父亲与女儿发生的两起摩托车交通事故,分别被判赔偿他人9万元和15万元。在村法律顾问进村服务中,他向王律师诉说了自己的冤案,王律师认真地听取他讲的的情况和看了全部材料后,告知当事人,此案如果你对案件当中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和重新鉴定,否则诉讼中,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通常会依法采纳该证据。司法机构是各司其职,法院只能依照前面法定机构作出的法定依据判决。 虽然已于事无补,但王律师凭借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熟悉,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他在当时就与两案分属管辖的湘乡、韶山法院院长取得联系,汇报了邹金成的情况,两院长均同意了“终本”。 然而,这一年多来,邹金成一直生活在纠结和痛苦中,认为自己的车祸是对方“碰瓷”,女儿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对方在伤情上是造假。法院虽没来强制执行,对方却上门逼债。邹金成不断地到湘潭市、湖南省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都因其在有效期限内错过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亦没有新的证据推翻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报告》,虽同情其遭遇,但爱莫能助,故不支持他提出的监督申请。 年前,饱经风霜的邹金成老农又找到了王律师求助。尽管,王律师知道该案在诉讼程序上己无救济途径,但基于同情老农的遭遇,王律师还是专程到湘潭市检察院,与民行科负责同志探讨此案有否解决之策。 元月十二日,王律师到村里后,与事先约好的村长、综治主任到了邹金成的家里。又一次向他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情真意切的开导他不要去做无用功,盲目的上访达不到目的,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更大伤害和损失。并告诉当事人,如果能找到推翻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报告》的新证据,村法律顾问愿无偿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在王律师和村干部一番苦口婆心的思想工作后,邹全成当场表示愿听从好心的劝说。 王律师见其家境还如此清寒,临走时拿出一千元现金,送给邹金成。这位被两案压迫得极其脆弱的老农泪眼婆娑说:王律师,好人! 回程的路上,同行的人问王律师,今天这事已超出了村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你怎么还这样费力费钱。王律师深情的说道:只要老百姓需要,不论份内份外,我都会尽心尽力。 这就是一个党员律师的情怀。   相关链接:邹家因三起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不幸遭遇。自己被别人摩托车撞了,他没找人家的麻烦,而他和女儿骑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却被判分别要赔对方9万元和15万元,家里徒有四壁,如此天文数的赔偿费,对他家真真是压力山大,为此,法院强制执行还拘留了他七天。邹村民认为法院完全是错判,理由是两起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女儿涉案的“司法鉴定”都有假。 法院判决是依据法定部门的法定材料作出的,关键是要推翻责任认定书和司法鉴定结论,因当事人不懂法,当时没及时对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复议和重新鉴定。

“我是文明湘晋人,我做到”倡议书

发布时间:

2021-07-25

各位湘晋家人: 文明连着你我他、新风吹拂千万家。为积极引导大家在湘潭市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中出一份力、增一份光,我所特此向全所湘晋人发出倡议: 争当主人翁,做文明风尚的传播者 湘潭是我家、创城靠大家,希望您以主人翁的姿态争当城市的文明使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用文明守礼的方式影响他人,用文明使者的形象感染他人,营造赓续文明城市的浓厚氛围。 乐当示范者,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 文明行为见于细节,需守正笃实,久久为功。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带头做爱护公共环境,遵守交通法规的示范者。车窗不抛物、垃圾不乱扔,努力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湘潭贡献力量。说文明话、做文明事,自觉排队礼让,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形成和谐礼让的文明风气。 勇为弄潮儿,做文明创建的引领者 广大湘晋人及家庭成员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的行动中,要立足本职,做好岗位履职、岗位服务和岗位奉献,促进岗位成才,实现岗位建功,积极参加各种评优评选活动,以实际行动为巩固文明城市添砖加瓦,做文明城市的建设者和推动者! 善为志愿者,做志愿精神的传承者 湘晋人是注入社会治理的新鲜血液,广大湘晋人要大力弘扬和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踊跃参加环境整治、法律援助、留守妇女儿童关爱等志愿服务活动,以真挚爱心促进文明创建,带动更多的法律人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精神文明建设的践行者和志愿服务的传承者。 “小节彰显大德,小家汇成大爱”,广大姐妹及家庭成员,在秋高气爽的季节,我们再次携手,积极行动起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我市续写全国文明城市新篇章的行动中去,为维护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内容  

“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倡议书

发布时间:

2021-06-03

“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倡议书   为积极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提高职员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以实际行动加快我所精神文明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律师及职员“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行为,不断提高律师及职员文明意识,现向湘晋家人发出“四文明”倡议行动,希望湘晋人携手共做文明行为的先行者、实践者和倡导者。       一、文明交通       1、倡导“开文明车”。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行人;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合理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灯等文明行为。倡导“走文明路”。即: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2、抵制“交通陋习”。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抵制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接打手机;不系安全带;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       二、文明旅游       1、倡导“文明旅游”。即: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讲究以礼待人;注重消防安全;倡导健康娱乐;尊重当地风俗。 2、摒弃“旅游陋习”。即:在文物古迹上乱写乱画;文物古迹不按规定摄像拍照;集体行动缺乏时间观念;不守秩序乱插队;随时吐痰随地大小便;污言秽语打架斗殴;乱扔废弃物;喧哗吵闹高声交谈;践踏草坪乱踩花果;污损客房用品损坏公用设施。 三、文明上网 号召大家在上网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网络优势,抵制网络污染。不传递不健康文字和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进行不健康内容搜索,不运行带有杀、色情内容的游戏;不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表、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音视频信息,摒弃造谣诽谤,拒绝虚假新闻、侵权新闻、低俗新闻和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新闻、尊重个人隐私权,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 同志们,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文明在脚下、文明在口中、文明在手中、文明在眼里,文明更在心中,让文明之花处处绽放。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日

移风易俗倡议书

发布时间:

2021-05-13

移风易俗倡议书   为助力湘潭市文明单位创建,深化湘潭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新风正气,摈弃陈规陋习,抵制不良风气,倡树文明新风,以实际行动破旧立新、移风易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向全所党员及律师、行政工作人员倡议: 一、带头移风易俗。坚持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庆生、升学、就业、参军、乔迁等一律不办宴、不请客、不赴宴,管好自己、带好亲属、影响他人,做移风易俗的示范者。 二、带头严格家风。严格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积极支持、带头维护原籍村移风易俗各项工作。 三、带头厉行节约。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节约文化,宣传节约理念,牢固树立文明节俭的消费理念与习惯,使文明勤俭节约的生活成为新时尚。 四、带头践行新风。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宣传普及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带动引导身边人做文明城市的文明人。 倡导移风易俗,树立良好风尚。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走前头、作表率,做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引领者、倡导者和营建者,共建莲城美好家园。   中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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