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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未经批准互联网放贷,可不予归还!

发布时间:

2022-11-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河南省高院办理的(2020)豫执复333号案中,A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B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维持了受案中院驳回B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   湘晋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一些平台通过网络放贷,受害者因网贷而遭逼债闹得苦不堪言。推出本期<<湘晋微普法>>就是广而告之,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是非法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河南高院做出了终审裁定,这将代表着各地法院将以此作为审判的参考。 ------具体案情参见:河南省高院(2020)豫执复333号执行裁定书。

力促行业发展,贡献湘晋力量——湘晋所律师积极参与湘潭市第一届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11-02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发挥会员能动性、促进行业发展,经第一届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置维权、考评与财务专门委员会等 3 个专门委员会和清算、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等3 个专业委员会。湘晋所律师积极报名参与,力求为协会建设贡献力量。 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竞聘演讲、无记名投票、主任提名等方式,现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确定,其中湘晋所成员名单如下: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维权、考评与财务专门委员会 分管领导:文永康 委 员:文永军、杨伦淼 宣传、府院联动与对外交流专门委员会 委 员:曾锡兰、田迪寰、杨艳红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清算、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 主 任:陈 优 委 员:王湘屏、文永军、郭新纪、曾锡兰、刘春林、朱娟、田迪寰、彭义军、杨艳红、罗琬星、肖 钰 投融资与破产衍生诉讼专业委员会 副 主 任:王亚林、田燕军 委 员:杨 巧 审计、税务、评估与拍卖专业委员会 主 任:曾 敏 委 员:肖 钰   湘晋所自2009年开始承办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在长期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形成了成熟、稳定的破产业务专业团队,在理论研究、业务办理方面均取得了不斐的业绩。2020-2021年度本所正在办理的破产案5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4件,破产重整案件一件,已经办结的破产案件1件。 湘晋所律师积极参与全国律协、省律协、市律协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所内文永康、陈优、田燕军、王羿、肖钰等律师撰写发表的多篇论文被收录于“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第一册、《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2021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等文集中,文永康律师论文《关于破产管理人协会几个问题的思考》获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三等奖。 2020年,湘晋所编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一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同年11月,市管协成立大会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召开,本所作为第一届副会长单位,积极参与筹备工作,积极推动湘潭市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制度化。 湘晋所破产团队成立了综合事务组、清算审计组、资产管理清收组三个相对固定的专业小组负责具体办理破产实务,且团队成员均为律所骨干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经过多年办案实践,本所就破产企业接管、债权审核、衍生诉讼、资产清收、债权人会议、引入战略投资者、编制重整计划草案等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及专业的示范文本,对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所十分重视对团队律师专业能力进行提升,针对破产案件中疑难问题多次举办研讨会。 此次,湘晋所律师积极参与市管协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建设工作,勇担重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湘晋所律师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创新破产财产的处置方法,高效快捷最大限度地变现破产财产,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促进行业发展。

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清算、重整、和解专业委员会第一期破产法实务沙龙在湘晋所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2-11-02

  10月31日下午三点,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清算、重整、和解专委会(下称“市管协清算专委会”)第一期破产法实务沙龙在湘晋所大会议室举行。此次破产法实务沙龙就房开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涉税及刑民交叉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交流和探讨,沙龙由湘晋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王湘屏律师主持,市管协清算专委会委员及湘晋所破产团队2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活动开始,王湘屏律师进行简要发言。他表示,市管协清算专委会第一期破产法实务沙龙活动的举行,有利于提升各成员破产实务专业素养,增进各成员间的实务经验交流,搭建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   (王湘屏律师发言)   随后,湘晋所董事会执行主席、市管协清算专委会主任陈优律师就房开企业破产债权审查相关问题进行分享。他对债权申报流程、债权类别、我所具体做法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并详细解读了债权审查相关问题,强调了诉讼时效、工程款优先权、优先权除斥期间法律规定变化等值得注意的事项,回答了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债权性质及消费性购房户、以物抵债购房户、让与担保购房户、假按揭购房户如何认定及处理等各方广泛关注的问题,为各位到场成员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处理经验。   (陈优律师发言)   陈优律师发言结束后,专委会各位成员纷纷进行主题分享。湘晋所管委会副主任田燕军律师就房开企业破产案件刑民交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他围绕“房开企业破产案件涉及主要刑事犯罪有哪些?”“债权审查涉及刑事案件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展开探讨,并就破产案件刑民交叉事宜进行了一些思考,向各位成员分享自身思路。市管协清算专委会肖钰律师就破产企业涉税展开相关讨论,对税务机关在破产案件中的纳税服务机关、税收债权人、税务管理机关三个角色进行解读,进而列举管理人在面对不同角色下的税务机关时的注意事项,为大家开拓了思路。   (田燕军律师进行分享) (肖钰律师进行分享)   分享结束后,参会律师就上述沙龙主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并就房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其他疑难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良多,本次沙龙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陈优律师表示,市管协清算专委会要以此次沙龙活动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委会职能,进一步增进各方交流,帮助专委会成员共同成长和进步,努力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我所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的首批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业务领域深耕多年,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支以资深合伙人为核心、以优秀青年律师为骨干成员的成熟、稳定的破产业务团队,破产专业团队现有人员近20人,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广受业内好评,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我所破产团队承办了四家房开企业的破产案件,已陆续盘活湘潭龙畅城市广场、长沙芒果雅苑、邵东昭王府等多个烂尾楼项目,烂尾楼项目均已完成复工续建,保障了业主安家乐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突出贡献。我所破产团队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为服务本地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和智慧。

新法速递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预备施行!

发布时间:

2022-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日     制定背景: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为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关心关爱。《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的,更加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能够更好解决个体工商户面临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一部更为完善的行政法规,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殷切期盼。   主要原则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用10条的篇幅,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重要作用,确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从整体上对个体工商户发展进行了谋划和安排。    条例有那些亮点?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政策 《促进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突出体现了服务发展的立法主旨。各项政策措施涵盖了从登记注册、年度报告、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2、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用7条的篇幅规定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各项内容,较原《个体工商户条例》有了明显的进步。 《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通过这一规定,将禁止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作为法律义务明确下来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个转企” 《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文书材料规范,指导各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注册服务。   以上就是笔者梳理有关《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制定背景与亮点,文后附完整版法法规条文,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A0MzcwMA==&mid=2652628485&idx=1&sn=6ec3bc0df6043b0c0e9c466c7db3af54&scene=21#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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