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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简讯 | 文永康主任应邀参加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启动推进仪式

发布时间:

2022-06-17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要求,扎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6月16日上午,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启动推进仪式在市民之家举行。 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向全社会释放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坚决贯彻落实谦抑、审慎、善意理念的强烈信号。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向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工商联主席伍浩,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吴劲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青等出席。吴劲松主持启动推进仪式。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代表,国企、民企及商会代表等130余人参加活动。 市人大代表、市工商联副主席、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作为首届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应邀参加。 启动推进仪式上,伍浩就市县两级工商联如何把握协调定位、发挥组织优势、统筹基层力量,不断提高企业合规水平,持续助推湘潭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要求。罗青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前期工作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代表先后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作了交流表态发言。 向敏宣布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式启动并讲话。他强调,要紧扣关键环节。始终坚持一流标准,拿出一流状态,盯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堵点难题问题,紧扣“案件如何选、监督如何评、企业如何改、案件如何结”等关键环节,着力破解改革难题,确保对企业实现“真监督”“真评估”“真整改”“真发展”。要协作配合推进。党委政法委要用好统筹指导“指挥棒”,司法机关要用好司法办案“工具箱”,行政机关要发挥协作配合“助推器”作用,强化协作配合意识,主动加强沟通联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依法规范履职。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守“严格依法”这条红线,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请示汇报,强化案件风险防控,有力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2022年3月,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管委会副主任文永军,合伙人熊君律师受聘担任首届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文永康主任表示,作为第三方评估机制专家,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为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工作,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所与昭山镇集中签约,落实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发布时间:

2022-06-02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水平,2022年6月2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2022年度“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集中签约会在镇综治中心三楼会议室举行。 岳塘区司法局副局长张庆,副科级干部陈旺江,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股长王仕伍,湘晋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陈优,合伙人、监事会监事王羿,事业合伙人曾敏、罗琬星和各村(社区)负责人参加会议。昭山镇党委副书记崔湘军主持会议。 会上,在岳塘区司法局,昭山镇司法所见证下,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与昭山镇所辖8个村(社区)现场集中续签了2022年度“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合同。 陈优主任表示,五年多来,湘晋所在区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村(社区)的积极配合下,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湘晋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了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基本法律服务,努力营造了平安和谐的法治环境。下一步,湘晋所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全面振兴乡村的战略方针,以及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村(社区)法律顾问重要性的认识和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的责任担当,学思践悟,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将法律服务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切实满足村(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为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贡献湘晋力量!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湘晋所召开支委会管委会联席会议深入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2-06-02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确保主题活动取得实效,2022年5月31日晚上,湘晋所党支部和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对深入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主持会议。 湘晋所党支部和律所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和律所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具体工作负责人和时间节点。 主题活动开展以来,3月25日,湘晋所召开了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暨“习近平法治思想读书班”开班仪式。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向市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报送了2篇主题征文,1篇微宣讲文稿和PPT,2个以案释法案例。 会上,文永康书记要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员参与,党员带头,及时总结,注重宣传,确保主题活动取得实效。他对下一步主题活动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安排部署。每季度开展一次读书班活动,与湘晋学院一起开展;高管团队每人撰写提交一篇主题征文;全所六月底前每名律师提交一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心得体会;发动全所律师积极报名参与市律师6月10日前组织开展的微宣讲初赛;在“湘晋律师在线”微信公众号上开辟一个主题活动专栏;遴选3-5名先进典型人选,向市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推荐,并将其先进事迹在律所公众号、官网等平台进行宣传报道。 文永康书记强调,全所律师和行政人员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全所律师的政治素质、服务能力、职业操守,把湘晋律师努力建设成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以更高质量推动新时代律师工作发展,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湘晋学院 | 2022第五期培训带您聚焦民法典与幸福婚姻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2-05-31

5月30日晚上,湘晋法律人自己的学习培训分享交流平台——“湘晋学院”2022年第五期培训活动在多功能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次培训活动由合伙人、董事会秘书朱娟律师以“民法典与幸福婚姻法律保障”为题作了主题分享。管委会委员、培训负责人戴静律师主持。十多位小伙伴参加培训学习。 朱娟律师是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湘潭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委会副主任,业务专长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破产与清算、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等。2005年进入湘晋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在婚姻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诉讼领域以及婚姻家事、公司法务、企业破产及其他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积累有丰富的经验。 在讲座中,朱娟律师以《民法典与幸福婚姻法律保障》为主题,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解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法律问题。她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为小伙伴们解析了新增和变更的法条,又对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热点问题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的剖析。 在互动环节,朱娟律师分析了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需求及现状,并和大家围绕提升婚姻家事法律事务服务水平,开拓婚姻家事法律事务业务,共同开辟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星辰大海进行了探讨交流。 在案例分析环节,小伙伴们带着各自的实际案例,围绕具体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进行了深度交流互动,达到了提升逻辑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良好效果。 大家纷纷表示,感谢朱娟律师的精彩分享,干货满满! 思维碰撞,互动交流,共同精进,小伙伴们聚在一起,每次都有新的收获!感谢各位同仁参加培训学习!为一群好学上进的湘晋律师点赞!  

湘晋简讯 | 关注家庭教育立法 湘晋律师应邀在《新闻观察》栏目点评立法背景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为国教子,以德育人!2021年底,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指导家庭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将“家事”上升为“国事”,督促父母“持证上岗”、家长“依法带娃”的法律,共有 6 个部分,55 条。5月9日至15日,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第一个家庭教育宣传周。 5月29日,湘潭广电《新闻观察》推出六一特别节目:“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 让家庭教育有法可依”。湘晋所管委会副主任文永军律师应邀作为栏目点评嘉宾,从律师的角度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主持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不是一部“管”家长的法律?会不会增加家长的负担? 【文律师说法】从这部法律的名称来看,它所要强调或者说要规范的内容是“促进”,意思就是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方面,家长有责任对孩子的道德品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等各方面施加教育和影响。所以,这部法律不是管理或惩罚家长的法律,我认为更多的是对家庭教育的赋能吧。 主持人:如果家长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义务,会采取什么措施? 【文律师说法】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由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组织、妇联,还有家长所在的单位或孩子就读的学校出面,对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并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另一方面就是如果公检法办案时,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如违法犯罪,或者家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家暴等,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家长进行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请注意我刚才说的法律责任内容变化:从劝诫到训诫,从督促到责令,法律的强制手段在加强。 主持人:既然教育孩子是自己家庭的事,为什么还要出一部法律呢? 【文律师说法】这部法律的总则已经指出,出台这个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家庭教育不是一家之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进入新时代,国家有必要及时制定法律来规范我们的家庭教育。 文永军律师在节目中最后表示,要积极响应“双减”政策,贯彻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让家长角色回归,重视家庭教育,在自我成长的道路上继续修行,全面培养孩子均衡发展。 马上“六·一”了,湘晋律师事务所衷心祝愿每一位孩子都有一场温暖的教育旅程。祝孩子们儿童节快乐!  

湘晋村居微普法45期 | 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三不批” 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 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对此,相关以下文件精神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   “四禁止” 保障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村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不顾村民的意愿,强行要求村民流转宅基地,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村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应注意,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村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村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   “两注意”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村民需要注意两件事。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村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村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宅基地是保障村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村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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