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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发布时间:

2022-05-30

【案情简介】 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离婚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家务补偿。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最终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争议焦点】 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是否可以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主张?  【湘晋律师分析】 家庭主妇是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体现,而《婚姻法》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法》废止后,新《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适用前提,使得该补偿更为容易主张。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的补偿数额较小,但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当事人在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在1万-10万不等,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确定补偿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情况以及另一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务劳动如何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由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承担。由于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事务,举证比较困难,提出补偿要求的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充足证据被法院驳回,建议从以下证据着手:与老人的电话或微信记录、为老人购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与孩子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修改也同样释放出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信号。家务劳动补偿已经获得法律的支持,但从现实来看,观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相互体谅共同分担才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之计。  

湘晋微普法 | 舅舅缘何没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

2022-05-30

【案情简介】 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认为,自己是杨某利在世时的唯一亲人,自己理应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偿还了一部分贷款,认为该房屋可以合法被自己继承。但其舅舅在申请过户时,遭到被继承人当地民政局的阻碍,该民政局认为自己才是该房屋的管理人,于是二者将纠纷带到了公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继承中,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经查明杨某利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只能转第二步,即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按照第一、第二顺位的顺序开始继承,如果均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权利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其财产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利所在地丰台区民政局为其财产代管人。 【争议焦点】 为何舅舅作为杨某利在世的唯一亲人但没有继承权呢,舅舅难道不比民政局要“亲”吗? 【湘晋律师分析】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解析:在法律规定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杨某利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解析: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规定主要是在这一条,从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因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也提到了杨某利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舅舅属于旁系血亲,虽然在民间大家认为属于比较亲密的亲戚,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归纳起来,就是杨某利没有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析:本案中,判决由杨某利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依据即本条。当然,首先要搞清一个概念,遗产管理人是管理、分割遗产的执行人,不是遗产所有人,因此部分网民依据该判决认为将房子归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继承是不准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见,本案中,法律判决赋予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处置、分割遗产的权利,也间接认定了杨某利舅舅并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否则,应当首先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析:依据本法条,本案中作为杨某利遗产的房屋,最后应当由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收归国有,也就是说,该房屋既不归舅舅也不直接归遗产管理人,而是会履行相关手续后归国家所有。所以那些个某天有个超级无敌富翁突然嗝屁了,无儿无女留下一大堆财产给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主人公继承的小说桥段,至少在《民法典》施行下的中国,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在继承问题中,首先一定要知道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这些都是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即使法定继承拿到了财产,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所确定的继承者均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否定原继承判决的。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那么才可以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一定要注意继承人的顺位,切勿不在顺位名单上,却又“空欢喜一场”。  

湘晋简讯 | 湘晋律师积极参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华金社区专场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2-05-26

为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2022年5月25日上午,湘潭市司法局与湘潭高新区依法治区办联合主办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走进双马街道华金社区主题宣传活动成功举办。 活动现场,团体扇子舞、黄土高原腰鼓戏、拥军秧歌、《民法典》及“反电诈”主题宣讲、有奖竞猜、答题幸运抽奖、普法资料手册发放、法律现场咨询……如火如荼开展。 现场搭设专场宣传大舞台1处,共300余名社区居民和周边群众热情参与,发放普法资料手册和礼品手袋500份,悬挂宣传横幅10条,设置宣传板块15块。湘晋所实习律师徐立群和律师助理吴隽涛为群众积极开展《民法典》及“反电诈”主题宣讲,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100余人次。 活动现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法,让法治观念走入群众心中,取得了创新普法形式,增进基层普法感染力的预期效果。 湘晋所是双马街道华金社区的村居法律顾问。此次普法宣传活动亦是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之一。2018年以来,湘晋所高新区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辖区双马、板塘街道的17个村(社区)及向阳农场的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形式,始终站在基层法律服务第一线,为百姓谋福祉,努力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了广大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为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湘晋简讯 | 湘晋律师应邀在“莲城侨界大讲堂”开展防诈骗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5-25

全民反诈,你我同行。5月23日,湘潭市侨联“莲城侨界大讲堂”2022年第一期在岳塘区宝塔街道云峰社区侨联开讲。市政协委员、市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湘晋所吕文圣律师和熊瑛律师,应邀为大家开展防诈骗专题讲座,受到与会人员的广泛好评。 本期“莲城侨界大讲堂”贴近侨界群众需求,是市侨联“心连心走基层,面对面解难题”的务实举措之一。此次活动由岳塘区侨联承办。市侨联机关干部、各工作平台、各县市区侨联及归侨侨眷代表等60余人现场聆听讲座。 讲座中,首先由熊瑛律师从谨防电信诈骗、警惕保健品诈骗、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以及合法公墓陵园等方面,通过细分诈骗种类,向现场听众详细解读了各种各样的诈骗方式。接下来,吕文圣律师用一个个鲜活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例普法,深入浅出的讲解了诈骗常用的九大套路,并细心的教给大家防诈骗的八种方法。 “养老诈骗怎样提防?”“墓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续费?”“银行卡被吞后怎么处理才好?”在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听众结合各自生活实际提出了疑问,吕文圣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一一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现场气氛活跃。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聆听吕文圣律师和熊瑛律师通俗易懂接地气的法律宣讲,进一步认清了各种诈骗的本质和危害,增强了防范意识和防骗能力,非常实用,受益匪浅。  

湘晋简讯 | 湘晋律师应邀参加湘潭市发改委“送法下乡”活动

发布时间:

2022-05-20

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满足群众法治文化需求,推进党群干群关系融洽,化解基层矛盾纠纷,5月18日上午,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组长陈群量带队,到委乡村振兴联系点湘潭县中路铺镇柳桥村开展“心连心走基层、面对面解难题”送法下乡活动。湘晋所事业合伙人李松儒律师作为湘潭市发改委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律师应邀参加活动。 活动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展出宣传展板、发放法治宣传手册、开展法治讲座、进行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 活动现场,李松儒律师为群众宣讲了《民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通过生动详实的案例讲解了劳动合同、民间借贷、婚姻继承、信访工作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法律知识。讲座结束后,李松儒律师面对面接受法律咨询,群众踊跃提问,现场气氛活跃。 活动中共发放《节约能源法》《长江保护法》《信用湘潭》《防震减灾安全知识》等法制宣传资料200余份,捐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以及《宪法》《民法典》等法律丛书共计50本,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多人次,深受柳桥村群众及村支两委的欢迎与好评。 此次“心连心走基层、面对面解难题”送法下乡活动,宣传普及了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将“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创和谐”响彻村组田间,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激发了广大群众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问题靠法的热情。  

湘晋简讯 | 湘晋律师应邀在湘潭市乡村振兴局宣讲《民法典》

发布时间:

2022-05-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5月18日下午,湘潭市乡村振兴局开展法律专题培训活动。党组成员、副局长成武、冯波参加培训学习。 湘晋所合伙人、董事会董事曾锡兰律师作为湘潭市乡村振兴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应邀为大家开展了题为《乡村振兴视角下〈民法典〉解读》的法律专题讲座,受到参培学员的广泛好评。丁玉希律师作为湘潭市乡村振兴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一同参加活动。 讲座中,曾锡兰律师首先为大家简要阐述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接下来结合具体案例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角度看,《民法典》中的许多相关规定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应当遵循的法律指南。曾锡兰律师着重从《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民法典》进一步确认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对乡村振兴视角下的《民法典》进行了专业解读。  法制宣讲工作是推动良法善治,助力乡村振兴的基础工作。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曾锡兰律师的专业解读非常接地气,通俗易懂,加深了大家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提升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进而推动乡村振兴建设有着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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