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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

2022-04-11

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的某些行为真的合法吗?湘晋律师告诉你“真相”。   01、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02、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0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管理明显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没交物业费物业对我停水停电,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05、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6、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使业主遭受损失,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湘晋律师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7、 物业发的《用户手册》约定“业主违反手册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所欠物业费该我付吗? 湘晋律师说: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交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所欠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搞懂了这8个问题再也不用担心在物业“交学费”了!  

湘晋简讯 | 我所吕文圣律师受湘潭市政协委派担任市公安局民主监督员

发布时间:

2022-04-08

​加强民主监督,助推湘潭发展。近日,湘潭市政协发布《关于委派民主监督员的通知》,为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经政协湘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决定,特委派66名市政协委员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1个单位的民主监督员。市政协委员,我所吕文圣律师受湘潭市政协委派担任市公安局民主监督员。 集中委派特约监督员,是市政协在提升民主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集中委派制改变了过去被监督部门自主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实现由分散监督向集中监督、临时监督向常态监督、个体监督向组织监督、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不敢监督向大胆监督的转变。这样既保证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监督的实效,也激活了委员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所吕文圣律师是湘潭市第十一、十二届、十三届政协委员,他积极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传递民情,表达民意,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交的提案建议多次被评为湘潭市政协优秀提案。 吕文圣律师表示,开展民主监督,对提高全市机关行政效能,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助推湘潭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将依规认真履职,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做到定位准确,敢讲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不足,认真履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做出应有的贡献。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十六届人大法制专业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湘晋所召开

发布时间:

2022-04-02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制专业小组在推进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4月2日下午,湘潭市十六届人大法制专业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召开。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罗伟和法制专业小组15名代表参加会议。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制专业小组副组长刘和莲主持会议。 会上,市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制专业小组组长、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代表湘晋所对前来参会的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文永康表示,作为组长深感责任重大,将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并提出四点意见和专业小组代表共勉。一是要勤于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二是要完善机制,提高工作质量。三是要倾听民声,深入立法调研。四是集思广益,凝聚立法智慧。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讨论2022年主要工作计划和近期工作安排。与会的法制专业小组代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小切口立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罗伟主任表示,此次会议效果显著,增进了大家的交流与沟通,各位代表围绕专业问题踊跃发言、氛围热烈。法制专业小组代表既有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员,法院、司法局人员和律师,也有大学教授,企业家,是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最佳组合。他希望各位代表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积极履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专业小组人大代表的专业优势和集体智慧,积极配合法制(工)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同时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做出应有的贡献。  

湘晋微普法 |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

2022-04-01

一、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1、问: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问: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4、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问: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答:《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7、问:哪些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答:依照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8、问:当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 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9、问:外国人可以当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答: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10、问:企业可以聘请员工当法定代表人吗? 答: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也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11、问: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12、问:哪些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答:《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3、问:公务员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吗? 答:不行。老《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问: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   三、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及约束   15、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答: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16、问:对于公司而言,怎样来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答: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四、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7、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讲坛提示:上述情况仅仅是列举,并非已包含法定代表人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18、问: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法律讲坛提示:实践中,该观点亦存在争议,故绝对不建议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些中小企业老板深知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于是选择让高管(甚至员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   19、问: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依照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20、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答:不需要。《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1、问: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由公司章程决定。   22、问: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 答:可以,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并批准,然后再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23、问: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答: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24、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答:是的。公司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问: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答: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6、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答:一般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还需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7、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答: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湘晋简讯 | 我所成为云塘街道商会副会长单位

发布时间:

2022-03-31

3月31日上午,雨湖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肖旭芳,云塘街道人大联工委主任范双双,云塘街道商会会长刘裕炎等一行莅临湘晋所,举行云塘街道商会副会长单位授牌仪式。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律师和合伙人、青委会副主任张子顺律师热情接待了来宾一行。 座谈会上,文永康主任对来宾一行莅临湘晋所考察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湘晋所基本情况。他表示,湘晋所是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多年来作为湘潭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和湘潭市非公有制企业律师服务团的团长单位,充分发挥这两个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服务,着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着力营造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得到了全市非公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湘晋所是全市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多的律所。2021年以来,湘晋所共有12名律师分别当选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湘晋所有多名律师分别担任了湘潭市工商联副主席,湘潭县工商联副主席,岳塘区工商联执委等职务,在湘潭市常德商会,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商会、湘潭县石潭镇商会、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商会等商会担任副会长或法律顾问职务。此次我所张子顺律师担任云塘街道商会副会长,充分体现了商会对湘晋律师的信任和认可。 张子顺律师是云塘街道选出来的雨湖区第七届人大代表,他表示,感谢区工商联和商会的信任和支持,将尽心尽责,认真履职,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商会和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用法治精神助力护航“四好”商会建设。  

湘晋微普法 | 公安部:4月1日起,依法打击驾驶证买分卖分,最高罚十万元!

发布时间:

2022-03-30

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将自4月1日起实施。 实践中,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记满12分,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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