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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微普法 | 近期疫情形势严峻,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2-03-23

近期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警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下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

湘晋微普法 | 打了欠条对方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3-21

打了欠条对方就是不还钱怎么办?感觉走诉讼程序太慢,是否有更便捷的途径?给大家安利一款“催债神器”——支付令! 近日,汉寿法院在办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依申请发出了支付令。从受理申请到发出支付令不到24小时,有效帮助申请人快速追讨合法债权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刘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刘某始终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刘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支付令申请费仅为诉讼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且无需开庭审理,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征!   普法小课堂(附相关法条)   一、那么,什么是支付令呢?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支付令申请成立的,法院于15日内发出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 二、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人须为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且给付范围仅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注:即使是给付之诉,也要求给付的是特定物(如戒指、房屋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相互给付义务。 注: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应的给付义务,即使有,但按照债权的性质,相互之间应不能发生抵销。 4.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注:债务人在国外的,或者在国内但下落不明的,或者法院不能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的(不包括公告送达),均不属于能够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注: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起诉或仲裁,否则,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因支付令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若申请了诉前保全,应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 三、支付令何时生效?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均构成异议。 四、哪些情形,法院将驳回支付令的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五、符合哪些条件,支付令可能会被法院裁定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律师说法   类似于本案的金融类纠纷,大多存在着以下特点: 借款流程规范,存在有效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债权的数额、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均明确约定,债权人、债务人对此均无异议;债权人因催收等缘故,债务人因有意愿调解、需要续贷、转贷等原因,双方联系较为频繁,债务人失联、转移财产可能性低,该类债务人受送达成功率高。 基于此,金融类纠纷较为符合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且支付令的申请费用较诉讼费更低、诉讼周期更短,能够为债权人申请实现债权提供便利。此外,于债务人而言,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方式简单,其诉讼权益也能得到保障。在金融类纠纷频发的今天,支付令为又快又好地化解此类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湘晋微普法 | 4月1日起交通违法记分规则将有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22-03-21

各位驾驶员以及即将成为车主的朋友们注意啦!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计划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提升大家的行车安全文明意识,该办法对违章/违法记分、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具体有哪些变化,赶紧来看看详细情况吧~   交通违章/违法记分调整   1、超速20%以内不记分 1、新规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最低规定时速记3分。 2、同时超速规定放宽,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记分,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 3、针对9座及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以及大型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由原来的12分转变成记9分。   超速扣分 超速 2020年规定 2022年新规   不区分 高速或城市快速路 普通道路 50%以上 12分 12分 6分 20%-50% 6分 6分 3分 20%以下 3分 不扣分   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提醒:虽然新规中超速20%以内不计分,但各位小伙伴在高速上仍要注意安全行驶,若非特殊情况,不要超速哦。   2、降低记分处罚 在日常用车和城市驾驶时,也有不少情况容易导致违章,比如不避让校车、违反禁止标线、未正确悬挂号牌、副驾驶或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等情形,这些的记分力度也都有了减轻。   新交规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准驾车型不符 12 9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6 3 违反禁止标线 3 1 肇事逃逸(情节较轻) 12 6 遮挡污损号牌 12 9 未正确悬挂号牌 12 3 不按规定检车 3 1 不系安全带 2 1   记分管理制度变化   1、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2、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3、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哪些情况会被扣分还不赶紧了解!   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行车与守则相伴,安全才能与幸福同在呀。各位司机小伙伴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哈~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工商联(总商会)一团第一次会议在我所召开

发布时间:

2022-03-19

阳春三月,大地回暖,万象更新!在这样一个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湘潭市工商联(总商会)一团第一次会议在我所召开。与会领导和企业家们碰撞思想,交流体会,畅叙情谊,“破冰之旅·共话未来”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肖定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副会长)章顺新,市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会员事务部部长许凯,市工商联商会部部长黄志国和一团全体成员企业家参加会议。市工商联副主席、一团政委、湘晋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文永康主持会议。 文永康主任代表湘晋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和员工对各位领导和企业家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简要介绍了湘晋所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引导大家参观了湘晋所的办公环境和文化建设阵地。 章顺新副主席组织学习了全国“两会”精神。他强调,学习贯彻好全国“两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民营企业家要坚定理想信念,落实好“两会”精神,聚焦创新实干,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企业发展与湘潭发展结合起来,为湘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黄志国部长组织学习了《湘潭市工商联(总商会)团队工作细则》。他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团队履职制度化、工作科学化、活动规范化水平。 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与会企业家们开启了介绍自己和企业发展情况的破冰之旅。大家敞开胸怀,坦诚交流,畅所欲言,从创业路上的感触和心得,谈到企业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规划,增进了相互了解和情谊,引发了共鸣。 凌海科荣誉团长在讲话中表示,希望一团全体成员企业家多联系,多交流,共同成长,同时要做好自我教育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努力把一团打造为优秀团队。 肖定安书记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市工商联(总商会)各团要引导团队成员规范有序地履行职责,努力增强团结联系的紧密性、服务发展的实效性、引导教育的针对性,团队中各民营企业家要肝胆相照讲团结,旗帜鲜明讲政治,攻坚克难谋发展,为推动我市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确保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争取更大作为、发挥更大作用!  

湘晋村居微普法41期|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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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第四次修正,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新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有效地通过法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定纷止争。湘晋村(居)法律顾问经过梳理,将其中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相关规定,以《湘晋微普法》的形式及时推送给各村(居)乡村法治建设骨干。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一)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 明确: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二)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三)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一)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二)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2.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增加条文: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修改解读: 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修改条文: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欢迎各村及村民就具体法律问题,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湘晋律师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湘晋律师将及时予以解答,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意见的会商后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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