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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简讯 | 湘晋所熊君律师赴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考察学习

发布时间:

2023-03-23

3月21日,湘潭市律协涉外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会同湘潭市湖湘公证处暨湘潭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湖湘公证处”)、株洲国信公证处一行赴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考察学习。湘潭市律协涉外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湘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熊君律师出席座谈会。会议由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主任林进生主持,副主任唐毅、马国栋、钟远山参加会议。   (右三为熊君律师)   3月22日,考察组一行赴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盾”)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考察学习。深圳安盾创始人兼董事长艾勇热情接待。   (右三为熊君律师)   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知识产权对于激励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产业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考察过程中,大家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开展主题交流。熊君律师围绕当下诸多热点专业领域所涉及到的业务创新与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并与其他考察人员一同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业务合作模式、具体做法等展开深入探讨,学习知识产权业务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实地考察,深入了解,真切感受到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先思路和优秀做法,开拓了视野和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湘晋所将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建设,积极研发新型服务产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质效,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沃土,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湘晋微普法 | 职工离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

2023-03-22

离职前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计算及缴纳?     案情简介: 雷某2005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区域经理职务,双方先后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因公司以雷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2019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5777元,因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雷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问,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 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否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全国各地均存在不同的裁决规则:比如广东实行一刀切,2008年1.1号前后不再分段来计算所有年限按三倍工资来计算,而在江苏,上海,安徽等地,实行分段计算,前段基数的标准虽然有争议,但主流观点按职工离职前平均工资来计算,后段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上海高院意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 案件结论: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38万元调解结案。   扩展问题: 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还是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劳动者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相关链接: 个人所得税:https://www.66law.cn/special/grsds/ 劳动关系:https://www.66law.cn/special/ldgx/ 经济补偿金:https://www.66law.cn/special/jjbcj/ 平均工资:https://www.66law.cn/special/pjgz/

湘晋简讯 | 我所高管团队赴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

发布时间:

2023-03-21

3月20日,怀着“取经验 找差距 拓思路 谋发展”的理念,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董事会主席文永康,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席王亚林,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文永军,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戴静、熊君,行政主管吴雅平一行借参加数字瀛和2022年度大会之际,赴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进行参观、交流、学习。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郑智兴,高级合伙人、管委会郭蕾,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崔炜等热情接待并开展交流座谈会。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少毅一同参访并座谈交流。     湘晋律师参访考察团一行在德恒(珠海)所高级合伙人郑智兴律师的陪同下,首先参观了德恒(珠海)所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和荣誉业绩展示。     三家律师事务所高管团队座谈会由德恒(珠海)所管委会郭蕾主持。郭蕾律师介绍说,德恒(珠海)所前身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2005年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珠海市地方头部律所之一,2014年整体加入德恒所,之后律所的规模和业绩突飞猛进,业务和管理有大幅度提升。座谈会上三方律所高管还就律所青年律师培养、品牌建设、团队与专业化建设、分配模式及律所管理毫不保留地分享了各自的经验与体会。    座谈会后,德恒(珠海)所主任张文京与参访团成员合影   最后,湘晋所董事会主席文永康表示,通过此次参访德恒(珠海)所,与德恒(珠海)、(厦门)所的深度交流,给湘晋所很大的启示,很深的感受。强烈地感受到地方所(即便是品牌所)要突破律所发展中的瓶颈,必须要有更高的站位,要有更大的格局,只有不断地提升律所的管理,提升律所的品牌,增强律师的专业水平,地方律所才能做大做强。    湘晋所向德恒(珠海)所赠送毛泽东主席铜像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珠海的分支机构,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2021年6月,中共中央授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党委“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5月,是湘潭市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湘潭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等诸多荣誉称号。   湘晋所与德恒(珠海)、(厦门)所此次交流,是一次律所建设、发展的共商共谋。在今后的工作中,湘晋所将继续加强律所间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打造律所品牌,提升法律产品品质,与各地律师同仁在交流中共谋发展,共同进步。

链接 · 信任 · 增长——2022数字瀛和年度大会在珠海圆满落幕

发布时间:

2023-03-20

  2023年3月18日,为期两天的“2022数字瀛和年度大会”在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度假村酒店圆满落幕。国内外与会专家、学者及律界大咖近300人汇聚一堂,围绕律师行业的区域性融合创新与协同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律师行业紧贴国家战略布局,以期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强劲的发展动力。   (湘晋律师参加会议)   湘晋律师事务所董事会主席文永康率监事会主席王亚林,执行主任文永军,副主任戴静、熊君,行政主管吴雅平一行六人参加本次会议。   (数字瀛和创始合伙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在辰) (数字瀛和运营中心负责人 张野) (左:数字瀛和数字化中心主任 周晓林 右:数字瀛和技术中心负责人 王明珠)   首日会议上,数字瀛和创始合伙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在辰分享了瀛和多年来的发展经验与心得,深入解析了瀛和作为法律服务平台的律所协同经验,并作《数字瀛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数字瀛和运营中心负责人张野、数字化中心主任周晓林、技术中心负责人王明珠分别以“把握运营与增长”“锚定数字与裂变”为主题,深度分享了瀛和“运营、品牌、培训、数字、业务、资源”六大板块的内容。     在瀛和晚宴上,湘晋所参会人员集体合唱《早安·隆回》改编版《早安·瀛和》,副主任戴静参与诗朗诵《沁园春·雪》,两个节目获得阵阵掌声,湘晋品牌在全国获得宣传和推广。 第二天战略篇论坛上,国内参与数字瀛和的多家律所进行主题分享,这些大所主任就如何开拓业务,突围成长做了毫无保留的交流;创新思维享会,江苏、陕西、浙江等多家律师事务的主任就为什么加入瀛和、瀛和在哪些方面促进了本所发展、律所的创新举措有哪些等进行探讨和分享。    两天的大会围绕链接,信任,增长主题,从学术、政策、战略等多角度,在律所发展战略,数字化转型,实现管理、技术、品牌、运营等的突破与升级话题充分对话与交流,为推进律师行业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数字瀛和是由专业运营团队与标准律师团队共同打造的法律服务平台,旨在为企业提供透明、高效的标准化法律服务。平台化、数字化已然形成的瀛和独有优势,截止到2022年底,瀛和链接国内500余家律所20000多名律师业务合作,遍布300多个城市业务协同,国际合作律所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拓展布局与加强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整合律所的资源与实力,平台布局从单一的量变走向全面发展的质变,能够在全国各地任意城市为当事人找到合适的优秀专业律师。同时,数字瀛和致力于推动律所数字化转型,依托法大大、Kindlelaw 等技术支撑,将法律服务与AI区块链、大数据融合,集管理、协作于一体,为律所、律师和客户多方赋能。2023年,是瀛和发展的第十年,穿越寒冬,紧盯趋势,数字瀛和将法律科技的应然落地成实然; 释放引力,和合共生,将业务生态的帆船蝶变为母舰。 无兄弟,不瀛和;无梦想,不瀛和;无极致,不瀛和;无担当,不瀛和。瀛和不是偶然的相逢,而是志同道合的选择!    链接创造价值,沟通获取信任,必将斩获更多增长!湘晋律师事务通过“数字瀛和”平台,与优秀律所和律师交流互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同时律所将以此次大会为契机,以业务协同为抓手,积极融合内外部资源与优势,助力律所实现管理、技术、品牌、运营等的突破与升级。  

湘晋简讯 | 文永康律师参加“落实‘四敢’要求,以商招商全力拼经济,工商联在行动”动员大会并作为代表发言

发布时间:

2023-03-18

3月17日,湘潭市召开“落实‘四敢’要求,以商招商全力拼经济,工商联在行动”动员大会,号召全市各级工商联组织、商(协)会、广大民营企业,践行“四敢”要求,发扬“四千”精神,积极投身全力拼经济主战场,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刘事青,湘潭市委书记刘志仁出席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贺波主持,市领导刘新华、丁诚、伍浩等参加。 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团长,我所党支部书记、董事会主席文永康参加此次会议。     刘事青书记充分肯定了湘潭工商联取得的成绩。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湘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敢”要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湘潭工商联要发挥好商(协)会职能作用,协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具体困难问题。他也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传承和持续发扬“四千”精神,助力湘潭高质量发展。 刘志仁书记对市工商联团结带领广大工商界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取得显著成效,作出突出贡献给予肯定。他强调,市工商联要自觉扛牢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全面落实“四敢”要求,精准服务“两个健康”,引导支持广大商协会和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全员招商、以商招商的热潮,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智慧、更大力量。 胡贺波副书记强调,市工商联要发挥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家来潭投资兴业;广大民营企业要抢抓黄金机遇,做大做优做强;创造性地开展以商招商,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要打造区域领先、现代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努力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格局。   (我所文永康律师发言)   会议宣读了倡议书,号召工商联系统和民营企业以商招商全力拼经济。大会为12家异地商会授牌“湘潭市‘湘商回归、返乡创业’招商联络处”。我所文永康律师作为工商联系统代表发言。 文永康律师表示,作为一名法律人,他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努力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和现代化法律服务。湘潭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将在市工商联、市司法局的支持下,精准对接企业需求,研发法律服务产品,通过“法治体检”“一企一策”“结对共建”等方式,排查法律风险,努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增氧造血”。同时,聚焦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打造“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为规上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并组织律师参与“民营企业大走访”“万所联万会”等志愿服务。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4期

发布时间:

2023-03-17

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 剥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2000年原告李女与某村村民李男结婚后,户口迁入该村,并于2001年从该村分得土地,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该村集体土地包括原告李女从该村分得的土地被占用,某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包括李女在内的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2010年李女与李男离婚后,再婚嫁至外省,但其户口并未从该村迁出。李男再婚后,李女的户口从李男家的户口本上迁出,但仍然单独落户在该村。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李女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但2014年底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不再向李女发放土地补偿款,经镇政府和辖区办事处领导协调,从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占地补偿款中留下应当发放给李某甲的土地补偿款,由镇政府代为发放,并已按年度发放至2018年。     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李女未领取。原因是某村民委员会在2018年7月5日召开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曾通过一项决议,有24名代表签字表决不同意李女在村里享受土地补偿款,2020年11月25日某村村委会再次召开村两委会议,五名参会人员通过决议,决定李女自2019年往后不再享受土地补偿款。李女依法将村委会诉诸法院。     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判决:被告邹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2019年度、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共计7700元。某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一、妇女不因离婚而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综合作为认定条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妇女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丧偶等为由,就剥夺或认为其自然而然地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尽管李某甲离婚后因在村里无房屋而未在村里居住生活,但这只是居住形式问题,只要其户口未从该村迁出,仍属于该村村民,不因其离婚或者因其不在村内居住而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权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依法应当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在实践中,农民因土地被占用而享受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是较为常见的集体经济组成员权益形式。围绕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范围、数额等,各村往往都制定了本集体的“村规民约”。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自主决定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村内公共事务,因此,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是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但在尊重村民委员会自治权的同时,也应依法对自治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应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如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一旦自然人具备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论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长短,出生先后,贡献大小,有无财产投入,都平等地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那种以土地补偿款分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从而剥夺妇女正当、合法权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是一个必须明晰和应当澄清的问题。广大妇女应当不断增强权利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取消李某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依法应当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决议,虽然是经过该村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的,但因该决议违反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律师提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相关法条: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五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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