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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学院 | 2022第五期培训带您聚焦民法典与幸福婚姻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2-05-31

5月30日晚上,湘晋法律人自己的学习培训分享交流平台——“湘晋学院”2022年第五期培训活动在多功能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次培训活动由合伙人、董事会秘书朱娟律师以“民法典与幸福婚姻法律保障”为题作了主题分享。管委会委员、培训负责人戴静律师主持。十多位小伙伴参加培训学习。 朱娟律师是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委会委员、湘潭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委会副主任,业务专长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破产与清算、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等。2005年进入湘晋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在婚姻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诉讼领域以及婚姻家事、公司法务、企业破产及其他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积累有丰富的经验。 在讲座中,朱娟律师以《民法典与幸福婚姻法律保障》为主题,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解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法律问题。她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为小伙伴们解析了新增和变更的法条,又对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热点问题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的剖析。 在互动环节,朱娟律师分析了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需求及现状,并和大家围绕提升婚姻家事法律事务服务水平,开拓婚姻家事法律事务业务,共同开辟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星辰大海进行了探讨交流。 在案例分析环节,小伙伴们带着各自的实际案例,围绕具体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进行了深度交流互动,达到了提升逻辑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良好效果。 大家纷纷表示,感谢朱娟律师的精彩分享,干货满满! 思维碰撞,互动交流,共同精进,小伙伴们聚在一起,每次都有新的收获!感谢各位同仁参加培训学习!为一群好学上进的湘晋律师点赞!  

湘晋简讯 | 关注家庭教育立法 湘晋律师应邀在《新闻观察》栏目点评立法背景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为国教子,以德育人!2021年底,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指导家庭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将“家事”上升为“国事”,督促父母“持证上岗”、家长“依法带娃”的法律,共有 6 个部分,55 条。5月9日至15日,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第一个家庭教育宣传周。 5月29日,湘潭广电《新闻观察》推出六一特别节目:“关注《家庭教育促进法》, 让家庭教育有法可依”。湘晋所管委会副主任文永军律师应邀作为栏目点评嘉宾,从律师的角度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主持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不是一部“管”家长的法律?会不会增加家长的负担? 【文律师说法】从这部法律的名称来看,它所要强调或者说要规范的内容是“促进”,意思就是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方面,家长有责任对孩子的道德品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等各方面施加教育和影响。所以,这部法律不是管理或惩罚家长的法律,我认为更多的是对家庭教育的赋能吧。 主持人:如果家长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义务,会采取什么措施? 【文律师说法】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由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组织、妇联,还有家长所在的单位或孩子就读的学校出面,对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并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另一方面就是如果公检法办案时,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如违法犯罪,或者家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家暴等,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家长进行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请注意我刚才说的法律责任内容变化:从劝诫到训诫,从督促到责令,法律的强制手段在加强。 主持人:既然教育孩子是自己家庭的事,为什么还要出一部法律呢? 【文律师说法】这部法律的总则已经指出,出台这个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家庭教育不是一家之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进入新时代,国家有必要及时制定法律来规范我们的家庭教育。 文永军律师在节目中最后表示,要积极响应“双减”政策,贯彻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让家长角色回归,重视家庭教育,在自我成长的道路上继续修行,全面培养孩子均衡发展。 马上“六·一”了,湘晋律师事务所衷心祝愿每一位孩子都有一场温暖的教育旅程。祝孩子们儿童节快乐!  

湘晋村居微普法45期 | 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三不批” 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 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对此,相关以下文件精神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   “四禁止” 保障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村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不顾村民的意愿,强行要求村民流转宅基地,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村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应注意,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村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村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   “两注意”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村民需要注意两件事。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村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村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宅基地是保障村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村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  

湘晋微普法 |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吗?

发布时间:

2022-05-30

【案情简介】 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离婚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家务补偿。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最终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争议焦点】 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是否可以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主张?  【湘晋律师分析】 家庭主妇是当今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都有体现,而《婚姻法》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法》废止后,新《民法典》中删除了这一适用前提,使得该补偿更为容易主张。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的补偿数额较小,但肯定了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当事人在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检索相关案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在1万-10万不等,由法官视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确定补偿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情况以及另一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务劳动如何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由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承担。由于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事务,举证比较困难,提出补偿要求的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充足证据被法院驳回,建议从以下证据着手:与老人的电话或微信记录、为老人购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与孩子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修改也同样释放出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信号。家务劳动补偿已经获得法律的支持,但从现实来看,观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相互体谅共同分担才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之计。  

湘晋微普法 | 舅舅缘何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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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案情简介】 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认为,自己是杨某利在世时的唯一亲人,自己理应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偿还了一部分贷款,认为该房屋可以合法被自己继承。但其舅舅在申请过户时,遭到被继承人当地民政局的阻碍,该民政局认为自己才是该房屋的管理人,于是二者将纠纷带到了公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继承中,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是否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经查明杨某利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只能转第二步,即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按照第一、第二顺位的顺序开始继承,如果均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权利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其财产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利所在地丰台区民政局为其财产代管人。 【争议焦点】 为何舅舅作为杨某利在世的唯一亲人但没有继承权呢,舅舅难道不比民政局要“亲”吗? 【湘晋律师分析】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解析:在法律规定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杨某利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解析: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规定主要是在这一条,从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因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也提到了杨某利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舅舅属于旁系血亲,虽然在民间大家认为属于比较亲密的亲戚,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归纳起来,就是杨某利没有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析:本案中,判决由杨某利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依据即本条。当然,首先要搞清一个概念,遗产管理人是管理、分割遗产的执行人,不是遗产所有人,因此部分网民依据该判决认为将房子归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继承是不准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见,本案中,法律判决赋予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处置、分割遗产的权利,也间接认定了杨某利舅舅并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否则,应当首先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析:依据本法条,本案中作为杨某利遗产的房屋,最后应当由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收归国有,也就是说,该房屋既不归舅舅也不直接归遗产管理人,而是会履行相关手续后归国家所有。所以那些个某天有个超级无敌富翁突然嗝屁了,无儿无女留下一大堆财产给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主人公继承的小说桥段,至少在《民法典》施行下的中国,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湘晋律师温馨提示】 在继承问题中,首先一定要知道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这些都是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即使法定继承拿到了财产,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所确定的继承者均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否定原继承判决的。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那么才可以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一定要注意继承人的顺位,切勿不在顺位名单上,却又“空欢喜一场”。  

湘晋简讯 | 湘晋律师积极参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华金社区专场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2-05-26

为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2022年5月25日上午,湘潭市司法局与湘潭高新区依法治区办联合主办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走进双马街道华金社区主题宣传活动成功举办。 活动现场,团体扇子舞、黄土高原腰鼓戏、拥军秧歌、《民法典》及“反电诈”主题宣讲、有奖竞猜、答题幸运抽奖、普法资料手册发放、法律现场咨询……如火如荼开展。 现场搭设专场宣传大舞台1处,共300余名社区居民和周边群众热情参与,发放普法资料手册和礼品手袋500份,悬挂宣传横幅10条,设置宣传板块15块。湘晋所实习律师徐立群和律师助理吴隽涛为群众积极开展《民法典》及“反电诈”主题宣讲,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100余人次。 活动现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法,让法治观念走入群众心中,取得了创新普法形式,增进基层普法感染力的预期效果。 湘晋所是双马街道华金社区的村居法律顾问。此次普法宣传活动亦是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之一。2018年以来,湘晋所高新区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辖区双马、板塘街道的17个村(社区)及向阳农场的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形式,始终站在基层法律服务第一线,为百姓谋福祉,努力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了广大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为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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