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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所持续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3-02-24

  自“走基层·惠民生”主题活动开展以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积极动员所内律师,满腔热情进企业、走社区、到农村,践行主题活动。   一、走近基层群众,解决民生之忧 我所律师不忘初心,持续关注群众诉求,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为民众解答疑惑、调解纠纷。     近日,我所王湘屏律师不辞辛劳、冒雨奔波,走访金石镇、龙洞镇和板塘街道等多处村镇。跟踪回访了解案件情况,帮助当地村民、居民解答法律疑惑、出谋划策,并表示提供法律服务不囿于职责范围内。所到之处的居民和村民对王湘屏律师的爱心和到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感激不尽。他本人也表示,几年来法务进村,与村民的深度接触,对这片土地有了感情,即使保障机制因故不能到位,但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法律服务,会不折不扣做到位。   (我所彭伟律师解答疑问) (王亚林、戴静律师前往广园花苑参与协调纠纷)   2月15日,我所法务进村的板塘街道的村法律顾问彭伟律师,放弃了有偿的业务,有求必应的赶到板塘街道西塘村,及时参与调解了一起村民之间的邻里纠纷。2月16日,我所王亚林、戴静律师作为云塘街道顾问前往广园花苑小区,参与协调业主与中铁城建的相邻关系纠纷,力求化解双方矛盾。   二、充分利用平台,力耕普法宣传     我所持续开展普法工作,近日以“湘晋微普法”形式,通过公众号等平台撰写了多篇普法微文,宣传与群众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我所亦继续组织所内律师拍摄普法小视频,并于微信视频号、抖音号上持续推出新作品。   湘晋律所将继续开展“走基层·惠民生”系列活动,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法律援助、矛盾化解等服务,帮助基层组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建设更高水准的平安湘潭、法治湘潭贡献“湘晋”智慧。

湘晋党建 | 湘晋党支部召开支委扩大会暨市派党建指导员进驻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3-02-22

2月20日下午,中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暨市派党建指导员进驻湘晋律师事务所指导党建工作座谈会在律所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所党支部书记文永康主持,全体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及骨干党员10余人参加会议,市派党建指导员李建湘出席会议。   (市派党建指导员李建湘同志讲话)   支部书记文永康对李建湘指导员前来湘晋所指导党建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对市“两新”工委、市律师行业党委对律所的关怀表示感谢,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不辜负组织厚望,与党建指导员一起让律所的党建工作更上一层楼。 党建指导员李建湘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党建工作经验和湘晋所党建工作的特点提出了指导意见。他指出,下一步湘晋所的党建工作要围绕“以党务、党建为基础、促进律所发展;以问题、愿景为导向,找准努力方向;以做实、做强为目标,凝聚发展动力”。湘晋所作为本土大所、国优所,党建工作更要成为行业的标杆。   (律所党支部书记文永康发言)   会上,与会同志讨论了《中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   文永康书记传达了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会议培训班的会议精神,并对近段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他在总结中表示,感谢李建湘指导员为湘晋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将成为律所今后党建工作的行动指南。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微普法之税法

发布时间:

2023-02-20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人才是企业的基石,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人才,人才是企业的资源,为成功地吸引人才,更好地减轻员工的后顾之忧,如今,许多企业都在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为员工投保了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这里我们就来聊一聊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 公司 2022 年给全体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请问是否需将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业解答: 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走基层,惠民生 | 培训公益普法,服务基层群众——湘晋学院第二期正式开讲

发布时间:

2023-02-17

  2月16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二期湘晋学院于多功能会议室正式召开。此次培训邀请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林运,合伙人、副主任、青委会主任张子顺前来讲授,所内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积极参与。     围绕“青年律师职业困境与进阶之路 (三):青年律师如何通过普法、宣讲等活动实现自我推广”这一主题,两位律师分别传授了各自总结的经验。 林运律师以自己亲身实践为例,细细回忆自身从实习律师阶段开始的经历,分享了她从当初宣讲前局促青涩、紧张不安蜕变成如今宣讲时沉着应对、应对充足的心路历程,设身处地为各位律师提出建议。 张子顺律师则亲身示范,以饱满热情的授课风格,联系时事、换位思考,结合自身亲身办理案例,成功调动起各位青年律师的听课积极性,为他们生动形象地上了一课。   (林运律师分享经验) (张子顺律师传授技巧)   随后,张子顺律师介绍了即将开展的“湘晋学院杯”宣讲比赛赛事规则,并宣布报名在此正式开始。各位实习律师对此充满热情,纷纷抓住此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抓阄登记,报名参赛。   (报名律师随机抓取宣讲命题) (报名律师登记宣讲题目)   我所开展“湘晋学院”系列培训旨在帮助各位青年律师吸取先进经验,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进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此次围绕“普法宣讲”主题开展培训,也正是为了能更好地开展普法活动,进一步服务基层群众,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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