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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微普法

发布时间:

2023-02-17

灵活用工之非全日制用工税费处理及法律风险应对       随着滴滴司机、美团外卖、快递小哥等共享经济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灵活用工这一新型的劳动用工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各行各业当中,给这些灵活用工企业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税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挑战。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何依法缴纳税费又能良性实现企业高效益运营,如何有效用工又不误入非法用工雷区,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灵活用工的形式有很多类型,非全日制用工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有效处理税费和应对法律风险呢?以下就是给大家一点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比如,餐饮酒店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短时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无需支付加班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属性,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全日制用工税费如何处理?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用工单位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扣除凭证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企业自制工资发放表。     第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问题。非全日制用工与用工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属于提供劳务,因此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第三,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应否作为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十二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应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同时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因此也无需作为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四、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过程中超出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每天用工时间超过4小时,一周超过24小时),构成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仍然依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有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非全日制用工,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超出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构成全日制用工的,有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即使签订了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用工过程中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计薪方式等特点,构成全日制用工的,有承担社会保险缴纳、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系列全日制用工应尽义务之风险。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4、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变更了日工作时间、月累计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5、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之间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6、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达到了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的,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7、用人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用人单位如何应对非全日制用工风险?     1、完善考勤制度,员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如果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势必将大幅降低举证不能的风险。     2、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避免现金或私户发放工资。     3、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确因当地政策因素导致无法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考虑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适度降低公司的风险。     4、用人单位尽可能避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如果确因经营需要安排工作的,则应根据当地政策确定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所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3-02-16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全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走基层·惠民生”主题活动的通知》,深入开展“心连心走基层、面对面解难题”活动,持续深化“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成果,市司法局于今年2月至4月集中开展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基层·惠民生”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所管委会,第一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动员全体律师积极投身主题活动。   一、深入基层答疑惑,倾情相助化矛盾   (图左三、四分别为李松儒、蔡纯律师) (曾敏、罗琬星律师在多村走访、解答咨询、化解纠纷)   长久以来,我所一直坚持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致力于为各村民、居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题活动开展以来,律师积极行动,走进基层,李松儒、蔡纯两位律师前往双马街道新华村,曾敏、罗琬星两位律师走访昭山村、双建村、高峰村等多处,调解劳务者受害纠纷,为村民、居民提供遗嘱法律、房屋买卖合同、家庭矛盾、财产纠纷、土地确权、无民事行为人监护权、继承纠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图右二为谭锋律师)   谭锋律师作为湘乡市金薮乡各村的法律顾问,积极响应主题活动的开展。虽他所应聘的乡村保障机制不能到位,但他应村民邀请,义无反顾驱车远距离到金薮乡现场调解纠纷。   (图右二为王羿律师)   王羿律师作为昭山镇新湖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了解到新湖村一村民遭遇车祸去世,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该村民家庭困难其亲属索赔成问题,还主动为其家属案件代理提供法律援助。   二、多渠道普法宣传,惠民生不拘平台     充分发挥我所在多媒体宣传、普法工作上的强劲优势,继续打造“湘晋微普法”品牌,用心用力推出与群众实际生活最贴近的法律知识;组织律师撰写“湘晋村居微普法”系列普法文章,并及时转发至各个村居法律服务工作群中,力求帮助各位村民、居民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我所亦组织所内律师积极拍摄普法小视频,并发布至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多家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开展普法宣传。   三、做党和人民好律师,法律援助情暖人心     2月9日,二位委托人带着诚挚的谢意,冒雨前来感谢我所曾敏、朱建明律师不辞辛劳、尽心尽力地提供法律援助,并送上了两面分别印有“法律援助 情暖人心”“拥护正义 两袖清风”几个大字的锦旗。 湘晋律所接受该法律援助案后,安排曾敏、朱建明两位律师代理原告的人身损害案。本案在证据的采集及其效力上存在极大难度,但两位律师想方设法,克服了重重困难,进行了充分准备,与多方积极沟通,使所代理的法律事务案结事了。   在“走基层·惠民生”系列工作中,我所律师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法律援助、矛盾化解等服务,力求矛盾纠纷进一步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帮助基层组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湘潭、法治湘潭提供保障,贡献力量。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臻一行莅临我所考察、指导

发布时间:

2023-02-15

  2月13日上午,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臻,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信访科科长刘梦华一行莅临我所考察、指导,主任杨巧,监事、劳动与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邵苗,政协委员、资深律师吕文圣热情接待。   (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臻)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信访科科长刘梦华)   杨巧主任简要介绍了律所基本情况,并着重推介劳动与侵权专业委员会,表示专委会的设立旨在集合专业团队的力量,提供更加精细、专业的服务体验。   (杨巧主任介绍律所情况) (律所劳动与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邵苗)   会议就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及劳动权益保障的工作需求展开交流。邵苗律师首先对我所劳动与侵权专委会的人员配置、专业分工以及劳动法律服务情况进行了介绍。刘臻副局长则介绍了本市劳动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并对我所劳动与侵权业务进行问询、提出要求。刘梦华科长询问了我所工伤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活动施行的具体情况,并就工作开展提供思路。 随后,会议对吕文圣律师《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的政协提案进行答复。对于吕文圣律师提到的问题及建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非常中肯,并表示也会通过一定渠道向上级部门呼吁: 国家层面应尽快启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湘潭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资深律师吕文圣)   长久以来,我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致力于维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也受到了各方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发挥专业特长,不断学习先进经验,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先进、精确的法律服务,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3期

发布时间:

2023-02-13

屋主请客,工人酒后施工摔伤的责任如何分担?       甲某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遂雇请了乙某承接该工程,乙某又雇用丙某提供劳务,两人口头商议工资为260元/天。第二天上午,乙某与丙某一同来到甲某家中做事,中午在甲某家用餐。甲某提供了酒水,丙某与甲某均有饮酒,乙某未饮酒。下午开工后,丙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一楼平顶上摔落,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28天。经诊断,丙某所受伤的伤情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经认定,丙某此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25.73万元。他向甲某和乙某索赔,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乙某用餐时未制止丙某饮酒,且用工场地无防护,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某作为房主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并与原告甲某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丙某自负60%的责任,被告乙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甲某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乙某赔偿6.43万元;由被告甲某赔偿3.86万元;余款由丙某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     从事农村建房活动的大部分是农民施工队,他们大多缺乏建筑资质,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忽视安全的问题。而建筑行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现实生活中,不少房主感到无法理解,觉得雇工是专业人士,他们应熟悉操作过程和风险,房主给雇工报酬,雇工理应承担风险。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人身损害超二十年,湘晋律师法援助和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

2023-02-10

2月9日,窗外寒风凛凛,室内暖意浓浓,大家都被律所前台的二束鲜花和锦旗吸引过来,两面锦旗分别印有“法律援助 情暖人心”“拥护正义 两袖清风”几个大字。原来是二位委托人冒雨前来感谢我所曾敏、朱建明律师,他们带着诚挚的谢意,感激两位律师不辞辛劳、尽心尽力的提供法律援助。   曾敏(右)、朱建明(左)律师与委托人合影   案情简介:2001年,才5岁的原告刘某某报名参加了在某某幼儿园举办的私立舞蹈学校某某舞蹈考级培训点舞蹈班。半年后,被告张某某在辅导原告做下腰动作时,因保护不力致使原告摔倒腰部受伤,当即疼痛难忍,经湘潭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分析为“儿童型骨髓损伤”,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原告先后在五家医院就诊及康复治疗,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已成终身残疾。2021年5月31日,司法鉴定所再次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进行脊柱矫正手术治疗费用20万元等。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湘晋所接受原告方委托,安排我所曾敏、朱建明律师代理刘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案。本案因为某些原因,原告刘某某接近20年时才提起诉讼,导致在证据的采集及其效力上存在困难,在某些环节无法形成闭环的证据链。但两位律师不惧险阻,进行了充分准备,与多方积极沟通,最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长久以来,我所律师秉承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勤勉尽责,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持续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不吝贡献力量,致力于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此次获赠锦旗是人民群众对我所法律服务工作的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这一服务理念,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尽己所能帮助大众,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做了隐名处理,照片做了虚化处理)

湘晋业绩|公司商事团队获聘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

2023-02-10

近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海湘潭分公司”)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公司商事团队有幸为红海湘潭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红海人力资源集团成立于1999年,现已发展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数规模最大、经济实力最强、服务最规范和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之一。红海湘潭分公司目前已与中国联通、新飞电器、浙江外服、唐人神集团、荣威服饰、瑞丰电子及百度公司等知名企业合作,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并持续的合作关系。 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由创始合伙人文永康律师、高级合伙人戴静律师、事业合伙人李松儒律师、徐立群律师、蔡纯律师、团队秘书柳科共同组建。此次获聘红海湘潭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充分体现了公司商事团队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领域的专业优势。团队负责人戴静律师表示,非常感谢红海湘潭分公司对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的信任,团队律师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红海湘潭分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 最后,戴静律师还邀请了红海湘潭分公司的签约代表与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成员合影。   (图为红海湘潭分公司签约代表(左三)与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成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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