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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3期

发布时间:

2023-02-13

屋主请客,工人酒后施工摔伤的责任如何分担?       甲某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遂雇请了乙某承接该工程,乙某又雇用丙某提供劳务,两人口头商议工资为260元/天。第二天上午,乙某与丙某一同来到甲某家中做事,中午在甲某家用餐。甲某提供了酒水,丙某与甲某均有饮酒,乙某未饮酒。下午开工后,丙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一楼平顶上摔落,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28天。经诊断,丙某所受伤的伤情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经认定,丙某此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25.73万元。他向甲某和乙某索赔,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乙某用餐时未制止丙某饮酒,且用工场地无防护,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某作为房主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并与原告甲某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丙某自负60%的责任,被告乙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甲某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乙某赔偿6.43万元;由被告甲某赔偿3.86万元;余款由丙某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     从事农村建房活动的大部分是农民施工队,他们大多缺乏建筑资质,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忽视安全的问题。而建筑行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现实生活中,不少房主感到无法理解,觉得雇工是专业人士,他们应熟悉操作过程和风险,房主给雇工报酬,雇工理应承担风险。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人身损害超二十年,湘晋律师法援助和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

2023-02-10

2月9日,窗外寒风凛凛,室内暖意浓浓,大家都被律所前台的二束鲜花和锦旗吸引过来,两面锦旗分别印有“法律援助 情暖人心”“拥护正义 两袖清风”几个大字。原来是二位委托人冒雨前来感谢我所曾敏、朱建明律师,他们带着诚挚的谢意,感激两位律师不辞辛劳、尽心尽力的提供法律援助。   曾敏(右)、朱建明(左)律师与委托人合影   案情简介:2001年,才5岁的原告刘某某报名参加了在某某幼儿园举办的私立舞蹈学校某某舞蹈考级培训点舞蹈班。半年后,被告张某某在辅导原告做下腰动作时,因保护不力致使原告摔倒腰部受伤,当即疼痛难忍,经湘潭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分析为“儿童型骨髓损伤”,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原告先后在五家医院就诊及康复治疗,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已成终身残疾。2021年5月31日,司法鉴定所再次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进行脊柱矫正手术治疗费用20万元等。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湘晋所接受原告方委托,安排我所曾敏、朱建明律师代理刘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案。本案因为某些原因,原告刘某某接近20年时才提起诉讼,导致在证据的采集及其效力上存在困难,在某些环节无法形成闭环的证据链。但两位律师不惧险阻,进行了充分准备,与多方积极沟通,最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长久以来,我所律师秉承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勤勉尽责,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持续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不吝贡献力量,致力于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此次获赠锦旗是人民群众对我所法律服务工作的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这一服务理念,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尽己所能帮助大众,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做了隐名处理,照片做了虚化处理)

湘晋业绩|公司商事团队获聘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

2023-02-10

近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海湘潭分公司”)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公司商事团队有幸为红海湘潭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红海人力资源集团成立于1999年,现已发展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数规模最大、经济实力最强、服务最规范和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之一。红海湘潭分公司目前已与中国联通、新飞电器、浙江外服、唐人神集团、荣威服饰、瑞丰电子及百度公司等知名企业合作,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并持续的合作关系。 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由创始合伙人文永康律师、高级合伙人戴静律师、事业合伙人李松儒律师、徐立群律师、蔡纯律师、团队秘书柳科共同组建。此次获聘红海湘潭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充分体现了公司商事团队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领域的专业优势。团队负责人戴静律师表示,非常感谢红海湘潭分公司对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的信任,团队律师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红海湘潭分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 最后,戴静律师还邀请了红海湘潭分公司的签约代表与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成员合影。   (图为红海湘潭分公司签约代表(左三)与湘晋律师公司商事团队成员合影)  

走基层,惠民生 | 我所召开2023年度“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布置会

发布时间:

2023-02-07

2月7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于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了2023年度“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布置会。此次会议由我所创始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王湘屏主持。     王湘屏名誉主任首先就去年一年的村居法律工作进行了简要总结。在发言中,他频频回顾过往的村居工作,感慨过往艰辛历程,并强调村居法律工作的初心是为人民服务,服务他人、充实自身也正是这份工作的价值所在。同时他也表示,在新的一年我所要在继续开展村居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进行调整,增进沟通,为此希望征求大家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随后,各位参会律师纷纷就新一年的村居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大家表示,以往村居干部对我所工作的重视、律师的尊重使他们倍感温暖,自身亦十分愿意继续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投身其中、尽心尽力,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基层社区治理贡献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律师们希望能开展线上咨询,加强普法宣讲,拓展服务形式,明确职责范围,推进村居法律工作高效进行。     王湘屏名誉主任总结,迄今为止,我所已经为80余村(社区)提供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也受到了广大村民、居民的好评。此后我所工作也要不断完善,及时反馈意见,做到尽善尽美。今后我所将不懈努力,砥砺前行,推进、完善村居法律服务,围绕“走基层,惠民生”这一准则开展工作,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为群众办实事 | 湘晋所律师开展新春走访慰问工作

发布时间:

2023-02-07

岁月新更又一春,迎春还是旧年人。二〇二三年新春前夕,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忘关怀处境艰难的群众,纷纷开展新春走访慰问工作,为困难群众送去新春之际的一丝温暖。     我所执行主任、岳塘区人大代表文永军进社区慰问困难群众 1月17日,执行主任文永军作为岳塘区人大代表,到纱厂街社区走访慰问困难群众、赠送物资,并为十位困难群众送去慰问金共3000元。   我所副主任、雨湖区政协委员戴静前往双马街道开展走访工作   我所副主任、雨湖区人大代表张子顺慰问困难群众 1月16日,副主任张子顺作为雨湖区人大代表前往雨湖区云塘街道雪园社区慰问困难群众,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和新春祝福。   我所事业合伙人、岳塘区政协委员刘志磊慰问困难群众 1月16日,我所事业合伙人刘志磊作为岳塘区政协委员前往板塘街道慰问困难群众,询问情况。   我所实习律师、岳塘区人大代表徐立群慰问困难群众 1月13日,我所实习律师徐立群作为岳塘区人大代表参加“迎新春•送温暖”新春慰问活动,为困难群众送祝福、传温暖。   在此一系列新春慰问活动中,我所各位律师不忘身上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困难群众亲切交谈,询问身体、家庭以及收入情况,详细了解居民群众急需解决的实际困难,同时送上了各类慰问物资。面对鼓励和慰问,居民们连连表示感谢,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倾听群众的意愿和诉求、赠送慰问物资的举动深受感动。 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美德。做好困难群众的民生帮扶工作,实现“弱有所扶”,是党和政府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着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湘晋律师以自身行动响应中央的号召,践行中央的精神,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运用专业能力为弱势群力维护合法权益,这是作为律师的使命所在,亦是身兼社会职责的责任。今后,我所也将不忘初心,热心公益,继续走近基层,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湘晋村居微普法第52期】| 骑自行车撞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

2023-02-06

  骑自行车撞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2年9月,刚从一工地干活收工的王某骑山地自行车外出吃饭,行至石湖公园路口拐弯时,因观察不周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高某迎面相撞,导致两人双双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的王某将高某扶起后,见其满脸鲜血、昏迷不醒,心虚的王某便骑车逃离了现场。案发次日,高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高某子女各项费用53万余元。 律师提醒: 与危险驾驶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造成了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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