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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晋党建 | 湘晋党支部召开支委扩大会暨市派党建指导员进驻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3-02-22

2月20日下午,中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暨市派党建指导员进驻湘晋律师事务所指导党建工作座谈会在律所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所党支部书记文永康主持,全体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及骨干党员10余人参加会议,市派党建指导员李建湘出席会议。   (市派党建指导员李建湘同志讲话)   支部书记文永康对李建湘指导员前来湘晋所指导党建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对市“两新”工委、市律师行业党委对律所的关怀表示感谢,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不辜负组织厚望,与党建指导员一起让律所的党建工作更上一层楼。 党建指导员李建湘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党建工作经验和湘晋所党建工作的特点提出了指导意见。他指出,下一步湘晋所的党建工作要围绕“以党务、党建为基础、促进律所发展;以问题、愿景为导向,找准努力方向;以做实、做强为目标,凝聚发展动力”。湘晋所作为本土大所、国优所,党建工作更要成为行业的标杆。   (律所党支部书记文永康发言)   会上,与会同志讨论了《中共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   文永康书记传达了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会议培训班的会议精神,并对近段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他在总结中表示,感谢李建湘指导员为湘晋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将成为律所今后党建工作的行动指南。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微普法之税法

发布时间:

2023-02-20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人才是企业的基石,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人才,人才是企业的资源,为成功地吸引人才,更好地减轻员工的后顾之忧,如今,许多企业都在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为员工投保了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这里我们就来聊一聊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 公司 2022 年给全体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请问是否需将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业解答: 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走基层,惠民生 | 培训公益普法,服务基层群众——湘晋学院第二期正式开讲

发布时间:

2023-02-17

  2月16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二期湘晋学院于多功能会议室正式召开。此次培训邀请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林运,合伙人、副主任、青委会主任张子顺前来讲授,所内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积极参与。     围绕“青年律师职业困境与进阶之路 (三):青年律师如何通过普法、宣讲等活动实现自我推广”这一主题,两位律师分别传授了各自总结的经验。 林运律师以自己亲身实践为例,细细回忆自身从实习律师阶段开始的经历,分享了她从当初宣讲前局促青涩、紧张不安蜕变成如今宣讲时沉着应对、应对充足的心路历程,设身处地为各位律师提出建议。 张子顺律师则亲身示范,以饱满热情的授课风格,联系时事、换位思考,结合自身亲身办理案例,成功调动起各位青年律师的听课积极性,为他们生动形象地上了一课。   (林运律师分享经验) (张子顺律师传授技巧)   随后,张子顺律师介绍了即将开展的“湘晋学院杯”宣讲比赛赛事规则,并宣布报名在此正式开始。各位实习律师对此充满热情,纷纷抓住此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抓阄登记,报名参赛。   (报名律师随机抓取宣讲命题) (报名律师登记宣讲题目)   我所开展“湘晋学院”系列培训旨在帮助各位青年律师吸取先进经验,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进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此次围绕“普法宣讲”主题开展培训,也正是为了能更好地开展普法活动,进一步服务基层群众,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微普法

发布时间:

2023-02-17

灵活用工之非全日制用工税费处理及法律风险应对       随着滴滴司机、美团外卖、快递小哥等共享经济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灵活用工这一新型的劳动用工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各行各业当中,给这些灵活用工企业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税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挑战。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何依法缴纳税费又能良性实现企业高效益运营,如何有效用工又不误入非法用工雷区,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灵活用工的形式有很多类型,非全日制用工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有效处理税费和应对法律风险呢?以下就是给大家一点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比如,餐饮酒店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短时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无需支付加班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属性,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全日制用工税费如何处理?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用工单位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扣除凭证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企业自制工资发放表。     第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问题。非全日制用工与用工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属于提供劳务,因此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第三,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应否作为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十二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应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同时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因此也无需作为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四、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过程中超出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每天用工时间超过4小时,一周超过24小时),构成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仍然依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有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非全日制用工,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超出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构成全日制用工的,有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即使签订了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用工过程中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计薪方式等特点,构成全日制用工的,有承担社会保险缴纳、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系列全日制用工应尽义务之风险。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4、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变更了日工作时间、月累计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5、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之间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6、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达到了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的,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7、用人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用人单位如何应对非全日制用工风险?     1、完善考勤制度,员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如果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势必将大幅降低举证不能的风险。     2、每半个月发放一次工资,避免现金或私户发放工资。     3、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确因当地政策因素导致无法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考虑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适度降低公司的风险。     4、用人单位尽可能避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如果确因经营需要安排工作的,则应根据当地政策确定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走基层,惠民生 | 湘晋所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2023-02-16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全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走基层·惠民生”主题活动的通知》,深入开展“心连心走基层、面对面解难题”活动,持续深化“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成果,市司法局于今年2月至4月集中开展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走基层·惠民生”主题活动。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所管委会,第一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动员全体律师积极投身主题活动。   一、深入基层答疑惑,倾情相助化矛盾   (图左三、四分别为李松儒、蔡纯律师) (曾敏、罗琬星律师在多村走访、解答咨询、化解纠纷)   长久以来,我所一直坚持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致力于为各村民、居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题活动开展以来,律师积极行动,走进基层,李松儒、蔡纯两位律师前往双马街道新华村,曾敏、罗琬星两位律师走访昭山村、双建村、高峰村等多处,调解劳务者受害纠纷,为村民、居民提供遗嘱法律、房屋买卖合同、家庭矛盾、财产纠纷、土地确权、无民事行为人监护权、继承纠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图右二为谭锋律师)   谭锋律师作为湘乡市金薮乡各村的法律顾问,积极响应主题活动的开展。虽他所应聘的乡村保障机制不能到位,但他应村民邀请,义无反顾驱车远距离到金薮乡现场调解纠纷。   (图右二为王羿律师)   王羿律师作为昭山镇新湖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了解到新湖村一村民遭遇车祸去世,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该村民家庭困难其亲属索赔成问题,还主动为其家属案件代理提供法律援助。   二、多渠道普法宣传,惠民生不拘平台     充分发挥我所在多媒体宣传、普法工作上的强劲优势,继续打造“湘晋微普法”品牌,用心用力推出与群众实际生活最贴近的法律知识;组织律师撰写“湘晋村居微普法”系列普法文章,并及时转发至各个村居法律服务工作群中,力求帮助各位村民、居民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我所亦组织所内律师积极拍摄普法小视频,并发布至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多家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开展普法宣传。   三、做党和人民好律师,法律援助情暖人心     2月9日,二位委托人带着诚挚的谢意,冒雨前来感谢我所曾敏、朱建明律师不辞辛劳、尽心尽力地提供法律援助,并送上了两面分别印有“法律援助 情暖人心”“拥护正义 两袖清风”几个大字的锦旗。 湘晋律所接受该法律援助案后,安排曾敏、朱建明两位律师代理原告的人身损害案。本案在证据的采集及其效力上存在极大难度,但两位律师想方设法,克服了重重困难,进行了充分准备,与多方积极沟通,使所代理的法律事务案结事了。   在“走基层·惠民生”系列工作中,我所律师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法律援助、矛盾化解等服务,力求矛盾纠纷进一步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帮助基层组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湘潭、法治湘潭提供保障,贡献力量。

湘晋简讯 | 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臻一行莅临我所考察、指导

发布时间:

2023-02-15

  2月13日上午,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臻,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信访科科长刘梦华一行莅临我所考察、指导,主任杨巧,监事、劳动与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邵苗,政协委员、资深律师吕文圣热情接待。   (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臻)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信访科科长刘梦华)   杨巧主任简要介绍了律所基本情况,并着重推介劳动与侵权专业委员会,表示专委会的设立旨在集合专业团队的力量,提供更加精细、专业的服务体验。   (杨巧主任介绍律所情况) (律所劳动与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邵苗)   会议就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及劳动权益保障的工作需求展开交流。邵苗律师首先对我所劳动与侵权专委会的人员配置、专业分工以及劳动法律服务情况进行了介绍。刘臻副局长则介绍了本市劳动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并对我所劳动与侵权业务进行问询、提出要求。刘梦华科长询问了我所工伤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活动施行的具体情况,并就工作开展提供思路。 随后,会议对吕文圣律师《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的政协提案进行答复。对于吕文圣律师提到的问题及建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非常中肯,并表示也会通过一定渠道向上级部门呼吁: 国家层面应尽快启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湘潭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资深律师吕文圣)   长久以来,我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致力于维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也受到了各方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发挥专业特长,不断学习先进经验,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先进、精确的法律服务,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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