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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湘晋律师应邀进社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讲

发布时间:

2022-04-16

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为结合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推动全社会充分认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4月15日下午,湘晋所事业合伙人李松儒律师作为湘潭市发改委法律顾问应邀到市发改委联点的岳塘区下摄司街道宣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他法律知识,社区居民群众、志愿者及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讲座。 宣讲会上,李松儒律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详细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和信息发布,电信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识别和防范要点等与居民切身相关、居民所关注的热点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李松儒律师通俗易懂接地气的专业解读,受到社区居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讲座结束后,李松儒律师对在场群众提出的法律困惑与诉求进行现场解答。市发改委志愿者还为参会人员、沿街居民发放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小册子。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法律知识讲座,增强了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解决了实际法律问题,很有意义。 下一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扎实开展普法宣讲和公益法律咨询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将强化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暖心、更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社区联点共建 | 湘晋律师应邀进社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讲

发布时间:

2022-04-16

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为结合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推动全社会充分认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4月15日下午,湘晋所事业合伙人李松儒律师作为湘潭市发改委法律顾问应邀到市发改委联点的岳塘区下摄司街道宣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他法律知识,社区居民群众、志愿者及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讲座。 宣讲会上,李松儒律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详细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和信息发布,电信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识别和防范要点等与居民切身相关、居民所关注的热点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李松儒律师通俗易懂接地气的专业解读,受到社区居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讲座结束后,李松儒律师对在场群众提出的法律困惑与诉求进行现场解答。市发改委志愿者还为参会人员、沿街居民发放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小册子。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法律知识讲座,增强了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解决了实际法律问题,很有意义。 下一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扎实开展普法宣讲和公益法律咨询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将强化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暖心、更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湘晋微普法 |《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2-04-15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些素呢? 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问:楼上造成漏水情况却不肯赔偿,咋办?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问: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物业要负责吗?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问: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 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问:购买的新房出现漏水等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就明确了,正常情况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限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1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湘晋微普法 | 最高院 人社部: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4-15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   三、挂靠经营的情形——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5项。   四、“包工头”因工伤亡的情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 裁判要点:“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包工头”及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 人社部发[2016]29号)“二“。   特别说明:上述情形中,除“违法转包”和“挂靠经营”两种情形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可直接引用并作为裁判依据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加之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本文引用的“参考案例”亦不是指导性案例,因此,上述意见和案例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参照,但亦可能不参照,因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湘晋简讯 | 助力乡村振兴,湘晋所积极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

2022-04-13

4月11日,湘乡市司法局召开了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中期督察推进会,翌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召开湘乡市各乡镇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负责人会议进行传达贯彻。 党支部副书记王湘屏律师首先传达了由于党中央实施法治乡村建设的伟大工程,上级相关部门多渠道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要求各服务团队应适应形势变化和政策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推动法务进村工作提质增效。 他同时介绍了湘乡市司法局领导充分肯定了湘晋律所在未签订新一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合同的情况下,仍一如既往地为服务的村(居)尽心尽力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各服务团队当以为勉,根据此次“中期督察推进会”的精神,改进和完善法务进村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重点解决村民对法律顾问的知晓度,方便村民遇事能找到律师,随时能联系到律师,真正成为广大村民身边贴心的法律事务守护者。大胆创新又切合实际地完成规定动作,完善自选动作。做无愧于新时代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村(居)法律顾问的落脚点就是“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把老百姓的口碑作为自己追求的金杯。 东郊乡法律服务团队欧阳思华律师介绍了她们法务进村接地气的行之有效一些作法,同时表示以前工作中更多考虑的是村民的实际需要,用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检视自己的工作,还是有待完善的地方,以后会注意良好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更好的有机统一。 会议对“督察推进会”布置的5月前完成一次普法教育的工作安排,在具体落实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研讨交流,并做出了具体的责任分工,力求拿出“国优”律所的普法教育精品来。会议还就各团队反映的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湘晋微普法 | 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

2022-04-11

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的某些行为真的合法吗?湘晋律师告诉你“真相”。   01、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02、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0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能拒交物业费吗? 湘晋律师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管理明显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没交物业费物业对我停水停电,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05、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6、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使业主遭受损失,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湘晋律师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7、 物业发的《用户手册》约定“业主违反手册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合法吗? 湘晋律师说: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所欠物业费该我付吗? 湘晋律师说: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交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所欠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搞懂了这8个问题再也不用担心在物业“交学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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